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建湖縣法院以介紹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系一對夫妻,整天不務正業,為了賺取錢財,計議“帶小姐”賣淫賺錢,遂胡某某讓潘某某以幫其找工作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孟某、桑某某、劉某某至本縣縣城,為控制住三名被害人,被告人胡某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孟某等人賣淫。后因被害人逃脫而案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強迫婦女賣淫,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迫賣淫罪,鑒于兩被告人案發后有自首情節,且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