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離婚主體年輕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伴隨而來的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分割也越來越復雜化。這其中便涉及到時代產物??按揭房該如何分割的問題。對于按揭房的概念及其性質,本文不再贅述,單就按揭房應屬夫妻一方婚前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以及如果是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來進行簡單討論。

通常情況下,按揭房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房屋并辦理按揭貸款。這是夫妻共同財產無疑。二類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置房屋并辦理按揭貸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借款。對于這類情況,還存在兩種情形: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辦理按揭,并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即使該貸款以夫妻共同財產歸還,也應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夫妻一方已經(jīng)在婚前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不因為婚姻關系而發(fā)生變化,至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貸款的,可以作為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規(guī)范。另外,如果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辦理按揭,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并婚后取得產權證書的,仍應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

對于如何分割夫妻按揭房產,也應區(qū)分以上兩種情形。如果是婚前按揭的,由于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則由房屋所有權人將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中屬于另一方的部分財產進行支付即可。如果是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并辦理按揭的,可將房屋產權判定歸另一方,考慮到離婚后雙方的居住便利以及今后貸款合同履行因素,不變更產權人和還貸人更便于原合同的履行,一般可將房屋判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還貸合同一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xù)以個人財產歸還以后剩余貸款,同時給予另一方一定的布廠,至于補償?shù)臄?shù)額應當考慮夫妻雙方到離婚時止為該房屋投入的夫妻共同財產價值。

現(xiàn)實生活中還存在按揭房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情形,對于該種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2)》第21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于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進行分割,可以根據(jù)情況判定由一方居住使用,待雙方實際取得該房產證時,另行起訴解決。

當然,現(xiàn)實生活更加紛繁復雜,以上情形并不能涵蓋所有按揭房中的問題,具體情況還得在訴訟中根據(jù)“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來進行判定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