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812月初,常熟法院受理了張某起訴林某的離婚案件。張某與林某于20071218登記結婚,林某比張某年長。據張某陳述,林某是同自己一個單位工作,兩人是自由戀愛的,林某系福建人,在這里并沒有親人。之前他們戀愛的時候,林某對自己很好,時刻關心自己,自己感覺很溫馨、幸福,但結婚后,兩人的關系就出現了改變,經常為了小事發生爭吵。法官了解到這些情況后,考慮到離婚后林某可能沒有住處,同時張某與林某系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離婚的原因在于雙方比較年輕,對婚姻帶來的改變一時無法適應,導致生活上的矛盾。找準了這個切入點,法官對原被告分頭作了調解工作,使雙方當事人意識到,婚姻是建立在實實在在的生活基礎上的,要互相容忍并關愛對方,共同搞好家庭建設。原告張某聽從了法官的勸解,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