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因為在醫囑中向患者交待不明確,結果醫院為自己的粗心埋單4千余元。12月10日,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令醫院賠償患者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共計4674.48元。
2007年2月9日,患者孫中亮因右小腿外傷后發生骨折,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遂施行了切開復位內固定術。46天后孫中亮出院,出院記錄記載的醫囑為:1、每月定期門診隨訪;2、臥床3月后扶雙拐活動;3、注意患肢功能鍛煉;4、一年后取內固定。孫中亮3個月后到醫院復查,經檢查骨折處有反常活動,予以石膏托外固定。10月孫中亮又去復查,攝片發現骨不連、內固定鋼板斷裂,再次入住醫院治療,施行了內固定取出、疤痕硬化骨切除重新內固定、自體植骨術。經徐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析意見為:1、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征,術式選擇正確,治療未違反醫療原則。2、患者骨折延遲愈合、內固定物斷裂與原始損傷、早期活動、金屬疲勞所致,與醫方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3、醫方存在不足:醫患溝通欠詳盡。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孫中亮的損失為: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15581.6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患者孫中亮因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入住醫院,醫院對其施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術式選擇正確,治療未違反醫療原則。孫中亮的骨折延遲愈合、內固定物斷裂雖系原始損傷、早期活動、金屬疲勞所致,與醫院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但醫院在出院記錄的醫囑中交待不明確,沒有向患者釋明術后可能造成骨折延遲愈合、內固定物斷裂的后果,以采取必要的預防,因此本案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對孫中亮的醫療后果有一定過錯,故應承擔30%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