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保險公司以其行業慣例要求被保險人應在發生交通事故后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車主方某未及時報案,保險公司能否拒賠?日前,江陰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0萬元。

2006111,方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方某為車輛投保了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期一年。200711,方某在打開車門時,不慎使車門與一輛自行車的右把手相擦,致使騎自行車的胡某摔倒跌地,胡某隨即被同方向的貨車右后輪碾壓當場死亡。2007528,江陰法院判決方某向被害人賠償170848元。事后,方某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某保險公司以方某未在規定時間(48小時)內報案為由拒絕賠付。方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100000元。

江陰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中,對于被保險人未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約定內容不同:保險單特別約定保險公司有權拒賠;而保險條款則規定如因未報案導致損失無法確定時,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損失不予賠償。當雙方當事人對格式化條款有不同理解時,應作出不利于格式化條款提供方的解釋,因此本案應根據保險條款內容作出解釋。盡管本案中存在被保險人逾期報案的事實,但憑交通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完全能夠核實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不存在無法確定的損失。因此,某保險公司僅以方某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進行報案為由拒絕賠付,不符合合同約定,故作出上述判決。同時,本案承辦法官也提醒投保的機動車車主,交通事故無論大小都要及時報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以免理賠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