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次使用假證 終究受領刑罰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姜燕 發布時間:2022-03-16 瀏覽次數:1243
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案件,被告人楊某多次使用偽造的駕駛證,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1964年出生的楊某,系河南省焦作市人,原持有C4駕駛證,后因故被注銷。
2015年9月22日,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營運汽車,楊某被南通市公安局檢查后罰款人民幣二千元。為了跑運輸賺錢,又不想通過培訓考試取得駕駛證,楊某通過路邊廣告,請人偽造了A2假證,繼續從事運輸工作,后在山東、河北等地因多次使用假駕駛證被處罰,沒收證件。然而,楊某在交完罰款后,依然鋌而走險,再次請人偽造假證跑運輸。
2021年5月8日,楊某駕駛大型汽車在江蘇如皋服務區接受執勤民警檢查再次出示該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時被查獲。5月11日楊某因涉嫌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2年2月16日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的駕駛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案發后,被告人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身份證件是識別公民身份信息、權益資格等證明身份的證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增設《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公民應當正確使用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否則,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