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甲和被告丁乙是鄰居,兩家和和睦睦相處了50余年,卻因一棵榆樹兩次鬧上法庭,而且這場糾紛竟持續了三年之久!

該案還得從2018年說起......

2018年一個早晨,丁乙家的一棵榆樹突然傾斜,壓在丁甲家廚房屋檐上,造成墻體倒塌、多處開裂。丁甲立即聯系遠在張家港的丁乙,丁乙表示愿意賠償丁甲一切損失,并將榆樹鋸除。一開始,丁乙給親戚打電話聯系代辦,但買樹人不敢鋸,怕引起糾紛。丁乙無奈,只好趕回淮安,聯系堂兄、舅舅等親戚親自鋸樹。

在鋸樹過程中,意外又發生了,樹木再次砸到原告家的房屋,還將原告家一棵楊樹和榆樹砸歪,造成二次損害,原告丁甲立即報警,雙方糾紛經村委會及鎮司法所調解未果。一個月之后,受損房屋南側兩間屋頂坍塌。

2018年8月,原告丁甲向淮陰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法院調解,由被告為原告修復房屋,但被告遲遲未予履行,導致該案無法執行。

2020年,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房屋修復費、伙食補助等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

淮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丁乙家所有的樹木傾斜造成原告丁甲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鑒定原告的財產損失為2.7萬余元,受損房屋為原告家的廚房,房屋受損之后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原告無法在廚房內做飯,給原告的生活帶來一定的不便,原告主張一定的伙食補助,應當予以支持,但在2018年8月份房屋坍塌之后,原告應當及時解決做飯問題,而原告訴稱一直在飯店吃飯,并且花費6萬多元,既無有力證明,也屬于擴大損失,不應當由被告承擔,本院酌定在房屋受損之后三十日內,被告按照每日100元標準賠償原告的伙食補助,即3000元。該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以及伙食補助合計3萬余元,一場持續三年的糾紛終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