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豐縣法院依法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原想自己種的樹長在自己地里,刨了還要辦啥證?缺乏法律意識讓我受到了法律制裁。”當王某在接到了法院的判決書后,對自己的濫伐樹木行為追悔莫及,沉痛的教訓終于使一輩子老實本份的王某明白:砍伐自家的林木也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年已六旬的老漢王某,系豐縣一農民,他看自己承包地里種植的楊樹收益不太高,遂盤算著將林木砍掉,換種經濟效益好的果樹,指望能在三五年內取得高效益。今年3月中旬,王某在未依法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種植在自己承包地內的30棵楊樹采伐賣掉。后經豐縣林業局核估,濫伐林木總計活立木蓄積18.82立方米。一個星期后,因群眾舉報東窗事發,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以涉嫌濫伐林木罪將王某逮捕。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法,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遂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王某認為自己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屬于自己所有,可以隨意處置,豈料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觸犯了刑律。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此看來,砍伐自家所有的林木也應辦理采伐手續,否則,觸犯刑律,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