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林鳥各自飛 新買房難登記
作者:鄧文瑤 錢榮根 發布時間:2008-12-08 瀏覽次數:758
本網無錫訊:夫妻雙方離婚時,妻子放棄了新買房屋的產權,只因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協助辦理產權的義務,妻子便不予協助,導致房屋無法進行產權登記。丈夫、婆婆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屬于自己所有,江蘇省無錫南長區法院依法對這起所有權確認糾紛進行了判決。
陳開、王利原是恩愛夫妻,兩人與陳開母親共同購買了住房一套。但還未等到房屋進行產權登記,陳開、王利便協議離婚,并約定:該房屋歸陳開及其父母所有,王利放棄所有權。但王利一直未配合陳開一家進行產權登記。
陳開及其母親訴稱:自己多次要求王利協助辦理登記手續,但對方均不予配合,要求確認該房屋屬陳開及其母親所有,王利配合進行產權登記。
王利辯稱: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該房屋的歸屬,無須另行明確。而且協議中也沒有約定自己有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并提出離婚時沒有對房屋地下室進行約定,自己應保留地下室的所有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利在與陳開離婚時放棄房屋所有權,應認定不動產物權發生變更,王利即負有協助陳開及其母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義務,王利以未約定為由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更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陳開及其母親在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要求確認上述房屋所有權,以及要求由王利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均符合法律規定。至于王利提出的房屋地下室問題,該地下室與房屋配套使用,應認定王利在放棄房屋所有權時也放棄了地下室的相關權利,無論地下室能否進行所有權登記,其相關權利均應由陳開及其母親行使。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一、房屋歸陳開及其母親所有。二、王利協助陳開及其母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