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六旬老人交通事故后發生精神障礙,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殺身亡,肇事車主以車輛已經投保追討理賠,保險公司究竟應不應該擔責?122,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老人車禍后家中服毒自殺

2006123060多歲老人湯某被管某所雇司機姜某駕駛的轎車撞倒受了重傷。隨后,老人被送到醫院住院搶救。1231,交警部門認定姜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2007113,老人治療好轉后出院,醫生囑咐休息三個月。三個月后,醫生檢查發現老人骨折沒有痊愈、動脈供血不足,建議再休息三個月。2007725,老人因動脈供血不足等原因再次住院治療,半個月后好轉出院。921,老人卻在家中服毒自殺身亡。

20071225,老人親屬提起訴訟認為老人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要求姜某、管某承擔主要責任并賠償相關費用。

車主和司機則辯稱,老人的死亡與車禍受傷沒有關系。即使與車禍有關,應按照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那么,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經多次治療好轉出院,為什么又在家中服毒自殺?老人的死亡與車禍到底有沒有關系?車主和司機要不要對此負責?

交通事故引發老人精神障礙

老人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200836,經當事人申請,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作出以上結論并分析認為,因老人生前存在創傷性事件(突發交通意外),出院后反復出現創傷性體驗,伴有入睡困難,過分的擔驚受怕,對過往的車輛感到恐懼,表明存在持續的警覺性增高,不愿與人交往,喪失興趣,對生活無信心,存在自棄消極意念,對特定的情境有回避現象,社會功能受損,病程超過三個月。

2008515,原審法院將司法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認為湯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其自己服毒所致,但是湯某之所以會服毒自殺,與其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姜某、管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創傷后應激障礙僅是湯某服毒自殺的誘因而非直接死亡原因,姜某與管某對湯某的死亡負有30%的賠償責任。湯某死亡前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由姜某、管某負全部賠償責任。

車主向保險公司追討理賠款

車輛已經投保,保險公司應該理賠!2008612,車主管某提起訴訟并稱,其對湯某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已經投保,保險公司應支付相應理賠款。

保險公司則認為湯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沒有相應的聯系,是其自殺所造成,對湯某死亡引起的費用不予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屬免責條款,不予理賠。

法院經查明,2006627,車主管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6628零時起至2007627日二十四時止。同時,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管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依法應當由管某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湯某親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已被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確認,具有既判力。保險公司雖對其中的喪葬費等有異議,但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生效民事判決所確認的事實。同時認為,根據雙方的保險條款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責任免除范圍,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宣判后,保險公司對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那么,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后老人自殺身亡究竟應不應該理賠?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老人就不會有應激性精神障礙,也不會造成自殺的后果。”車主管某認為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老人的死亡確實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遺癥,老人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原審法院判令其保險公司承擔湯某死亡損失的30%責任于法無據。此時焦點就在于:對于老人的死亡,管某所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是否符合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呢?

無錫中院經審理認為,管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額,保險人依照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同時認為,原審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湯某服毒自殺與其患創傷后應激障礙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湯某自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管某為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管某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在保險事故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當對此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