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的“意外”
作者:任華 陳其生 發布時間:2008-12-08 瀏覽次數:819
本網無錫訊:六旬老人交通事故后發生精神障礙,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殺身亡,肇事車主以車輛已經投保追討理賠,保險公司究竟應不應該擔責?
老人車禍后家中服毒自殺
車主和司機則辯稱,老人的死亡與車禍受傷沒有關系。即使與車禍有關,應按照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那么,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經多次治療好轉出院,為什么又在家中服毒自殺?老人的死亡與車禍到底有沒有關系?車主和司機要不要對此負責?
交通事故引發老人精神障礙
老人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
車主向保險公司追討理賠款
車輛已經投保,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保險公司則認為湯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沒有相應的聯系,是其自殺所造成,對湯某死亡引起的費用不予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屬免責條款,不予理賠。
法院經查明,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管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依法應當由管某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湯某親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已被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確認,具有既判力。保險公司雖對其中的喪葬費等有異議,但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生效民事判決所確認的事實。同時認為,根據雙方的保險條款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責任免除范圍,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宣判后,保險公司對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那么,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后老人自殺身亡究竟應不應該理賠?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老人就不會有應激性精神障礙,也不會造成自殺的后果。”車主管某認為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老人的死亡確實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遺癥,老人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原審法院判令其保險公司承擔湯某死亡損失的30%責任于法無據。此時焦點就在于:對于老人的死亡,管某所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是否符合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呢?
無錫中院經審理認為,管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額,保險人依照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同時認為,原審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湯某服毒自殺與其患創傷后應激障礙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湯某自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管某為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管某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在保險事故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當對此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