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非刁難 春風化雨解糾紛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孔維璌 發布時間:2020-11-05 瀏覽次數:809
近日,常熟法院通過小額訴訟程序審結一起營運性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糾紛,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了該筆損失。
胡某系某平臺的司機,一天,胡某在行車過程中與李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相撞,兩車均不同程度損壞,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全責,胡某無責。
事故發生后,胡某因修車產生車輛維修費2000元,保險公司已支付其維修費用。胡某起訴要求被告李某、汽車服務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共計人民幣2500元。常熟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審理中,法官發現原告胡某僅能提供事故當月總流水以證明該月共656單及收入11732.67元的事實。對事故前六個月的流水收入清單,因平臺不能提供的原因致胡某無法提交。法官認為,結合車輛的損壞情況,經核實,胡某主張的維修時長合理期間,可以認定胡某停運期為5個工作日,但胡某現有的材料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損失。
雖然本案標的額較小,但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裁判后當事人沒有上訴權,且原告的情緒在立案和庭審過程中比較強烈,為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官一方面多次向原告釋明主張停運損失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清單,指出其存在舉證不能導致的訴訟風險;另一方面多次耐心與保險公司溝通說明原告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保險公司最終表示理解,同時原告也作了適當讓步,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理賠1500元停運損失。
針對交通事故案件管轄調整帶來的相關案件上升態勢,為加強人賠類案件繁簡甄別,提速案件審理進程,近日,常熟法院在立案階段試行案件要素表,由當事人對訴訟主體、賠償項目等情況進行預填寫,由法院初步核查、區別不同情形后,轉入訴前調解、小額訴訟等不同程序,落實繁簡分流、快慢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