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告訴你: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李陽 許文燕 發布時間:2021-09-03 瀏覽次數:941
近日,常熟法院適用《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新規定,審結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老李夫妻膝下育有三個子女:大兒子李一、大女兒李二、小兒子李三(2008年已去世)。2015年11月,老李夫妻立下遺囑1份,將位于某街道的2套房屋由孫女李小小(系大兒子李一之女)繼承,與他人無關。老李夫妻簽字捺印,并由案外人賈某簽字見證。后老李夫妻相繼去世。因房屋繼承問題,李小小將李一、李二、李四(系小兒子李三之女)訴至法院,要求某街道的2套房屋由其繼承并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原告李小小提供了老李夫妻的遺囑,但該遺囑為打印遺囑,按照法律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而原告提供的打印遺囑見證人僅有賈某一人簽字,且立遺囑人也未注明年、月、日,故該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法定要件,應認定無效。確認該打印遺囑無效后,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但原告李小小非老李夫妻的法定繼承人,故原告李小小要求繼承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其訴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現行《民法典》已將打印遺囑列為法定遺囑,并對其形式做了嚴格規定,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但實踐中往往存在打印遺囑缺少見證人的情況,需要結合案情查明打印遺囑的形成過程,有無客觀證據相印證或者對方當事人是否自認等情況,以此來確認打印遺囑的效力。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