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分析缺席判決對執行工作的影響并提出對策
作者:徐吉梅 發布時間:2008-12-04 瀏覽次數:1547
自2007年2月建院至2008年10月,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共缺席判決案件241 件,其中203件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約占執行案件的21.01%。缺席判決案件大量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加大了執行壓力,應當引起重視。
一、缺席判決執行案件特點
一是進入執行程序比例較高。兩年來,該院缺席判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達84.23%。且居高不下,2007年缺席判決案件占執行案件的37.82%、2008年占44.84%。
二是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從該院受理的缺席判決執行案件類型看,86%的案件主要涉及民間借貸糾紛、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糾紛案件。
三是被執行人身份特殊。在200多件缺席判決的執行案件中,79%以上的缺席判決案件的被執行人主要集中于破產清算前的公司企業、掛靠外地建筑企業的外地自然人、外出務工人員及下落不明人員。
二、對執行工作的影響
一是執行難度大。缺席被告因下落不明、住所變換頻繁或惡意拖延訴訟、逃避債務,實際執行存在諸多困難,造成執行人力、物力大量浪費。
二是執結率低。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查,導致此類案件實際執結率低。該院203件由缺席判決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執結265件,執結率為62.95%。遠遠低于正常執行案件執結率89%。
三是執行工作被動。由于缺席被告對審判執行程序不了解,個別審判人員工作不夠細致,在尚未查清被告是否確實下落不明、是否未收到傳票或是否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情況下即缺席判決,導致缺席被告暴力抗法或者進行信訪。
三、對策與建議
一是嚴格缺席判決的適用。規范訴訟文書送達標準,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案件,必須先窮盡其他送達方式;被告缺席案件,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應進行全面、嚴格審查,謹慎采信證據,認定事實;注重訴訟、執行風險的告知,財產保全措施的運用和缺席審判的民事判決書的說理性,提高服判息訴率。
二是加大執行力度。建立執行聯動機制,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辦的綜合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建立執行威懾機制,促使被執行人自覺、自動地履行債務。實行被執行人曝光制度,增加社會輿論壓力。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創新執行工作方法,提高執行能力。
三是做好審執工作有效銜接。審判階段兼顧執行,審判法官對有可能進入執行程序的缺席判決案件要作到及時提醒,在審結案件時盡量附上缺席者的基本情況: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或法人名稱及企業代碼)、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及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影響案件執行其他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