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被執行人楊某因未按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遲延二天多拿2萬元,真是后悔莫急。

楊某與呂某原本是生意伙伴,常年有經濟往來,054月楊某再次購買呂某煤礦配件共計24萬元,卻無正當理由遲遲沒有付款,后呂某多次催要無果,便將楊某告上法庭。經過法庭審理,法院判決楊某于08115給付呂某貨款24萬元,到期后,楊某拒不付款,呂某于2008321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楊某于2008520給付呂某22萬元,但楊某自動履行協議的意識差,認為完兩天給付也也不會有什么問題,至2008522才將22萬元送到法院,申請人呂某以楊違反協議遲延履行為由,要求按照原判決書判決的金額24萬元執行,無知的楊某仍不在意,聲稱:“才晚了兩天就想多拿2萬元,異想天開”,拒不給付。經過執行法官的批評教育,并擬對其進行拘留,楊某才回過神來,連打自己的耳光,后悔不已的說:“早知如此,打死我我也不會遲延履行啊,一天1萬塊,都是自己不誠信,不懂法惹得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