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女兒女婿因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岳父卻歸因于女婿拋棄了愛女,沖冠之下怒傷女婿。近日,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唐余威、唐解放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周文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74.30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家住同村的周文遠與唐春萍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74月協議離婚,其婚生女小梅歸周文遠撫育。但周文遠的岳父唐余威將原因歸咎于女婿拋棄了愛女,認為是周文遠毀掉了女兒的幸福,并心疼愛女不已,總想找個機會教訓一下昔日的女婿,然而考慮到同居一村,畢竟“低頭不見抬頭見”,也就暫時壓下怒火。2008829日晚,唐余威正好看見周文遠前來為外孫女索取衣物,見“獵物”主動上門,唐余威再也無法遏制心中的怒火,喊來兒子唐解放,兩人對周文遠就是一頓拳打腳踢,終于出了這口惡氣。周文遠隨即被豐縣人民醫院的“120”救護車拉走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1天,支付醫療費1038.30元。經司法鑒定,周文遠的面部軟組織挫裂,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程度偏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文遠與唐春萍原為夫妻關系,雙方協議離婚后婚生女雖隨其中一方生活,但子女與另一方的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雙方及家人均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出發,摒棄前嫌,理智冷靜地處理各類矛盾,不應對往日的恩怨耿耿于懷;原告周文遠前去為孩子拿衣物,被告唐余威、唐解放作為唐春萍的親屬,卻糾纏于昔日恩怨,繼而失去理智將周文遠打傷,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對周文遠因此傷情所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且應互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