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訂親時通過介紹人給付禮金,女友下落不明,起訴介紹人返還禮金。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一、被告徐某向原告李某返還禮金18000元。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66月,射陽縣興橋鎮紅星村村民李某,經同村村民孟某某介紹,與本縣長蕩鎮三中村女青年徐某戀愛,并于同年農歷816舉行訂親儀式,訂親時李某通過介紹人孟某某的手給付徐某禮金20260元。后李某與徐某一起去無錫打工,在此期間徐某下落不明。李某要求孟某某返還禮金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孟某某、李某返還禮金。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徐某在締結婚約時按當地風俗給付禮金,現因被告徐某下落不明,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李某要求返還禮金符合法律規定。因被告孟某某僅是婚約的介紹人,并未實際占有所經手的禮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返還禮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禮金應由被告徐某負返還義務,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確定由被告徐某向原告返還禮金18000元,其余不再返還。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