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徐州訊:20081126,徐州市泉山區(qū)法院審結被告人吳長征、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龍、薛松、劉楠楠、張鑫培、蘇傳信、邵波波分別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一案并宣判,吳長征等被告人分別被單處或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涉及搶劫罪的被告人分別被并處罰金10000-5000

被告人吳長征、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龍、薛松、劉楠楠、張鑫培、蘇傳信、邵波波,均為1973-1990年出生,漢族,多為小學文化程度,且有前科等不良記錄。2007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吳長征先后糾集、網(wǎng)羅被告人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龍、薛松、劉楠楠、張鑫培及袁玉虎(小名虎子)、史志國(小名果子,以上二人另案處理)等刑滿釋放人員或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了以其為首,以被告人張墨然、王小龍、孟登等人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劉政鑫、薛松、薛龍、劉楠楠、張鑫培及袁玉虎、史志國等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吳長征組織、領導組織成員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聚眾斗毆、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插手民間糾紛攫取錢財,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并在徐州市市區(qū)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wěn)定。20081113被告人吳長征、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龍、薛松、劉楠楠、張鑫培、蘇傳信、邵波波分別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一案在泉山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吳長征及被告人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松、薛龍、劉楠楠、張鑫培等人,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吳長征在該組織中起組織、領導作用,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松、薛龍、劉楠楠、張鑫培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吳長征、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龍、薛松、劉楠楠等人無端插手民間糾紛,強索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或者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吳長征、王小龍、孟登、薛龍、張鑫培、劉政鑫、邵波波、張墨然、薛松等人交叉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索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吳長征、王小龍、薛龍、孟登犯罪數(shù)額巨大,其余被告人犯罪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吳長征及被告人張墨然、王小龍、劉政鑫、孟登、薛松、劉楠楠、蘇傳信、張鑫培、邵波波等人組織、策劃或積極參加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吳長征、孟登、劉楠楠、劉政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吳長征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孟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以上被告人搶劫犯罪系犯罪未遂,對各被告人應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聚眾斗毆罪系犯罪中止,但對社會公共秩序已造成損害,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吳長征、張墨然、王小龍、薛龍、劉楠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罰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薛松具有立功情節(jié),被告人張鑫培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政鑫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傳信、邵波波在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中與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系共同犯罪。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長征、張墨然、王小龍、孟登、劉政鑫、薛龍、薛松、劉楠楠、張鑫培、蘇傳信、邵波波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了如下判決:

被告人吳長征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連同原判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十八年二個月零二十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張墨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被告人王小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劉政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孟登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薛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薛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被告人劉楠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張鑫培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被告人蘇傳信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邵波波犯敲詐勒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后,只有被告人孟登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