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8年12月2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盛旗、孫寶、魏澤東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08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盛旗、魏澤東、魏澤東伙同汪慶釗、盛家寨、“阿華”、李偉(均另行處理),經預謀,在蘇州市吳中區光福鎮采用“碰瓷”的方法實施詐騙。被告人盛旗指使被告人魏澤東和汪慶釗分別騎一輛自行車伺機作案。當行至光福鎮鄧尉路菜場路段時,被告人魏澤東故意與被害人府某某騎的電瓶三輪車相撞,并順勢假裝受傷倒地。被害人府某某為被告人魏澤東墊付了醫藥費人民幣400元,之后又賠償人民幣4600元。
5月28日清晨7時許,在相城區北橋鎮,被告人盛旗指使另外兩名被告人孫寶和肖偉(另案處理)分別騎一輛自行車伺機作案。當行至某路口時,被告人孫寶故意與被害人張某某騎的電瓶三輪車相撞,同樣假裝受傷倒地,騙得人民幣3800元。三名被告人嘗到甜頭以后,屢屢使用同一伎倆作案,于次日清晨6時許,又用同一方法騙得人民幣3040元。
俗話說:長在河沿邊,哪有不濕腳的!就在三名被告人于6月2日的一天早晨企圖再次“碰瓷”詐騙時,豈料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到當地交警中隊處理,后被警方識破而案發。
綜上,被告人盛旗、魏澤東參與詐騙4次,詐騙數額計人民幣11840元;被告人孫寶參與詐騙3次,詐騙數額計人民幣684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盛旗、孫寶、魏澤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詐騙,是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