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當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極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問題。“執行難”的成因來自多個方面,其中也不乏前一時期一些地方的法院片面強調“審執分立”,以致于審執嚴重脫節、審判不考慮執行這一因素的影響。對于如何破解“執行難”,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發揮主導作用,在審判工作中應注重審執結合,力求案結事了。審執分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但“審執分立”并不等于“審執孤立”或者“審判不考慮執行”。如何實現審判和執行兼顧,是加強法院內部協作,解決“執行難”的關鍵環節。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首先,在立案階段就要對當事人加強訴訟指導和財產保全的告知和釋明工作。對依法追加訴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以及訴訟和執行風險等問題,立案人員應做必要的釋明和告知,使當事人在立案時就應該清楚明白;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財產保全申請,要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對追索人身損害賠償費、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醫療費用及勞動報酬等案件,必要時可以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生活困難的上述案件的當事人,在必要時應根據其申請依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以方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其次,在審理階段審判法官要具有前瞻意識,要樹立大執行意識和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一個案件審理完畢了,并不等于矛盾和糾紛徹底解決了,案件了結了,只有當事人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完全履行完畢,才可以說是“案結事了”。因此,審判法官應把更多的注意力和著重點放在案結事了上,努力提高審判階段的自動履行率和當庭清結率,力爭案結事了。同時,要注意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使裁判內容更加明確具體,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方便執行性。

第三,在執行階段執行法官必須切實維護生效裁判的權威,必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嚴格依法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或否定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同時,必須規范執行和解,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和解協議的內容施加影響,要督促被執行人嚴格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完畢;一旦發現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要及時依法恢復執行并盡快執行完畢。

總之,“執行難”的成因復雜,且已形成較長時間,要攻克“執行難”,不僅需要社會有關部門的參與和協作,更需要人民法院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高度協調與合作,把大執行的意識和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寓于審判之中,要“審判兼顧執行”,注重審執結合,力求案結事了,如此,方能有效破解“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