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自己做錯了,但是沒想到最后的結果如此慘痛。”徐某顫抖著接過判決書,留下了悔恨的淚水。

近日,啟東法院針對兩男子開設賭場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間,朱某、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啟東市惠萍鎮某廠、徐某宅內設置賭博機,招攬賭客,以賭客使用賭博機互相比分的形式進行賭博,朱某、徐某從中抽成。其中徐某負責提供場地、現場管理、收取賭資、賭資結算等事項,朱某負責提供兩臺賭博機、獲利結算等事項。2021年3月1日至5月9日期間,累計賭資114萬余元,二人共計獲利9萬余元。

“法官,我想不明白,為什么別人獲利比我們高,刑期比我們輕呢”朱某有些不可思議。

【法官說法】

這是因為《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生效以來,針對“開設賭場罪”進行了修改,最明顯的莫過于刑期的提高,“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意味著,組織賭博活動抽頭漁利達到3萬元或者賭資累計達到30萬元或者參賭人數達到120人以上,賭博活動的組織者將有可能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的刑法適用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如果在新刑法規定的法定刑重于舊刑法時,對于“跨法犯”雖然仍然應當適用新刑法的規定,但是在量刑時理應對新刑法生效前的行為作從輕考慮。這首先是因為,以行為終了時的法律作為適用依據,符合我國刑法有關追訴期限的規定。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犯和連續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盡管刑法并未對“跨法犯”問題作專門的規定,但同一刑法條文中的規定理應保持一致性,也即對于“跨法犯”也應以行為終了時的法律作為適用依據。其次,以行為終了時的法律作為適用依據,也并非我們國家的獨創,其他國家也有如此做法。——刑法(總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7版)(上)

本案中,朱某和徐某開設賭場時間是自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5月9日,跨越了新舊刑法,故應當適用新刑法。另查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生效至2021年5月9日期間,朱某和徐某開設賭場累計賭資達114萬余元,亦已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故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并無不妥。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人為了追求物質和精神的刺激,不斷參與賭博活動,敗壞社會風氣、滋生違法犯罪,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穩定。為嚴懲開設賭場行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開設賭場犯罪的刑罰。

法官提醒大家,必須清醒認識賭博的危害性,牢固樹立守法意識,堅決抵制賭博活動,切莫以身試法,努力營造健康和諧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