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存單出借 蒙混觸犯刑律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楊月如 花卉 發布時間:2019-05-14 瀏覽次數:666
繆某為向岳父交代偽造銀行存單,岳父將存單借給他人到銀行取款發現存單有假。2019年5月10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順利審結這起偽造金融票證案。被告人繆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案犯劉某、陳某亦受到法律制裁。
繆某愛吹牛好面子,一直以來向其愛人聲稱自己年收入20萬元以上。為守住自己的謊言,他將岳父讓其幫忙存到銀行的錢存到自己的賬戶,又通過街頭廣告所留號碼,聯系上劉某,讓劉某為其制作了一張戶名為岳父申某的假銀行存單。數日后,繆某獻寶般將假的存單送給岳父,獲得岳父深深贊許。
事有湊巧,申某有一朋友張某因手頭緊張,向申某提出借款。申某是熱心人,見朋友有求于自己,二話不說同意出借。2018年4月6日,張某接到存單后,迅速持單前往銀行提取現金。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存單有假,在用言語穩住張某的同時,立即向警方報警。
警方出警后,經層層詢問,獲悉存單來自繆某。同日,繆某得知消息,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供述其假存單來自劉某。2018年5月13日,警方將劉某抓獲。劉某歸案后交代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間,其向他人出售偽造的金融票證及國家機關證件牟利,其妻幫助聯系并寄送快遞。期間,除為繆某制作假銀行存單外,還為陳某偽造了離婚證、電工證、建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從中獲取利益。2018年8月24日,陳某向警方投案。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繆某與他人共同偽造銀行存單,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告人繆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陳某的行為亦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點評】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采用各種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證,或者篡改、變動真實金融票證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金融票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清算憑證、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信用卡等。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人,假冒政府、公司、企業或者其他人的名義,仿照金融票證式樣,制作假金融票證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同時,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予以實施,而且應當以行使為目的。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的,即構成犯罪。置于行為人是否自己使用了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或者將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提供給了他人使用,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繆某與劉某已共同完成銀行存單的偽造行為,盡管繆某未從中獲取利益,但其擾亂了金融秩序,依照行為犯的規則,構成犯罪既遂。法院對其適用刑罰制裁是妥當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不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并不等于相關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被告人繆某為滿足一己私心,而偽造銀行存單,構成犯罪的教訓是極其沉痛的,希望廣大讀者從本案中汲取教訓,避免相同錯誤的發生。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