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南通開發區法院對一起應拆遷合同引起的訴訟作出判決,拆遷公司應未能及時履行拆遷義務,被法院確認承擔賠償損失。

200783,某單位就拆除工程發布招標文件, 89某拆遷公司出具投標函,表示完全同意招標文件的各項條款,要求承包建筑物標段招標范圍內的全部拆除工程和承包鋼結構標段范圍內的全部拆除工程。并且保證在20071015前完成全部拆除工程。

2007813雙方簽訂了拆除協議,之后,拆遷公司即組織施工,但因管理不規范,到1025,該地塊尚未能達到交地要求,于是某單位立即與他人簽訂清運垃圾的合同,并因此支付三十余萬元垃圾清運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系加工承攬合同的關系。拆遷公司未能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完成工作任務,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拆遷公司沒有及時完成拆除任務的情況下,某單位為了減少損失,采取補救措施,與他人簽訂渣土清運協議,負責對渣土清運,從而保證了拆除地塊的按時交付,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對造成的渣土清運費應由拆遷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