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農案件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

一是清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很多案件中原告只能證明給被告提供過勞務,但對工資數額、標準、金額無法舉證。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一方面從保護弱勢群體利益角度出發應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因原告缺乏證據而無法判決。在兩難之間,如果調解不成,如何處理?各縣法院在審理中操作上不一致,不夠統一。有的法院提出,原告起訴后就工資支付標準及具體數額舉不出證據的,應責令被告舉證,若被告亦舉不了證據的,則以原告的主張進行判決。有的主張,原告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則應依法判決原告敗訴。此類案件在判決時如何掌握尚需統一。

二是清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為了及時立案審結,尋找被告下落,查詢證據線索,查找執行線索等,工作中投入很大的財力物力。原告緩交訴訟費后,訴訟費很多無法收回,有的基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為尋找被告、查找線索而不惜多方奔走,甚至采取守候、蹲點等措施,在確實找不到被告下落的情況下,原告主動撤訴。為此,基層法院的同志們提出,辦案經費上顯得不足,建議政府部門予以補充。

三是當前許多涉農案件的處理中法律依據不足,有些案件難以處理。如現階段許多村民拆舊翻新蓋起了二層小樓,但對這種民居房的建筑承包方的資質、房屋造價、質量等問題發生糾紛后無適合的法律可依,不好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有的走仲裁前置程序,有的由法院直接受理,法律規定不明確等等。

四是在許多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中,雖從案由上不屬典型的涉農案件,但其中往往隱含著許多農民權益問題。如在民事訴訟中占絕對多數的婚姻家庭案件,其中就牽涉到農村婦女承包地、宅基地的分割、分配等問題。農民有的本身經濟條件很差,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更弱,訴訟中難免處于弱勢,對其訴權的依法保護等問題也應引起高度重視。

為此,筆者認為審理涉農案件,依法保護農民權益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充分認識到審理涉農案件,依法保護好起訴到法院的農民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在新世紀落實“司法為民”宗旨的重大舉措,是人民法院應盡的責任。“三農”問題由來已久、千頭萬緒,解決起來并非易事,因此必須充分認識“三農”問題的長期性,把治標之舉和治本之策結合起來,完善各項措施、制度,建立長效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二是要充分認識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政治高度,提高對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各級人民法院必須認真學習貫徹《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高度重視涉農案件的審理。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全面發揮人民法院的各項職能作用,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在審理涉農案件中應該抓住主要案件類型,開展審判工作。在刑事審判中,要加大對妨礙農業發展、破壞農村穩定、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犯罪活動的懲處力度,維護農村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保護廣大農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生命、財產安全;在民事、行政審判中要進一步加強對涉農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工作,堅決貫徹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指導思想;另外,要做好涉農案件的執行工作和涉訴信訪工作;要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在審理涉農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盡量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4628向全國法院發出《關于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這是人民法院審理涉農案件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組織審判人員學習《通知》精神,堅決貫徹執行。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調整涉農法律關系,為徹底解決“涉農”案件提供重要法制保障。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已將制定農民權益保護法、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等列入議事日程。最高法院也已出臺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性文件,以更加有力地保護農民工權益。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涉農案件的審理會逐步走入正軌化。但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有些問題除了法律的原則規定外,許多方面尚須細化,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比如:如何規范農村民居房屋的建筑行為、建筑單位資質、質量和設計;如何加強土地管理及完善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如何保障農民婦女結婚、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等均需細化,以便適應審判案件和處理這些糾紛的實際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在從源頭上解決農民權益問題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應當切實負起責任,減少糾紛的發生,尤其是在引進訂單農業過程中,要加強指導和管理,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農民利益受損。訂單農業中,農民權益遭受損失的問題應引起當地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對農民加大法制宣傳,特別是農村干部的法制培訓至關重要。有的村委會工作人員不學法、不懂法,法律意識較差,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手段處理與村民有關的日常事務,認為本村的事情村委說了算,有些甚至認為村支書或村長說了算,因此在處理村民切身利益事務時隨意性大,不能合理合法地處理各種矛盾。個別案件攙雜著宗族矛盾甚至班子換屆等問題,村委會干部受宗族意識,封建思想等影響較大,在處理農村事務中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等。因此加強農民法律意識,尤其是村干部依法辦事的意識是減少農村農民權益被侵害事件發生的治本措施之一,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農民宣傳法律和對村干部法律培訓力度,使村委會真正發揮依法治村的管理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