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夫妻協議離婚時, 承諾共同債務平擔, 離婚后未兌現。1127,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限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原告陳某人民幣28000元。

原告陳某與被告高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8617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債務56000元,被告在離婚后3個月內(即當年9月底)給付原告28000元。后被告一直以暫無償還能力為由未曾給付。原告于20081028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2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是雙方自愿行為,且該行為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