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承諾債務平擔應兌現
作者:孫海雷 張曉劍 發布時間:2008-11-28 瀏覽次數:992
本網鹽城訊:夫妻協議離婚時, 承諾共同債務平擔, 離婚后未兌現。
原告陳某與被告高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是雙方自愿行為,且該行為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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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某與被告高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是雙方自愿行為,且該行為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