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民間借貸約定逾期日罰200元不現實,超過法律保護的范圍。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唐某某償還原告倉某某借款35000元。以本金3500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短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所得的利息損失。

2007218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倉某某立據,載明:借到倉某某人民幣叁萬伍仟元,并約定2007718歸還,過期一天罰款貳佰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向原告償還借款,又未按約逾期每天罰款200元給付,原告遂于2008812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逾期利息損失調整至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倉某某借款有被告所立借據為憑,被告當庭對借款事實亦予認可,故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借貸關系成立,法院予以確認;雙方約定逾期每日罰款200元超過法律保護的范圍,原告訴訟時將逾期利息損失調整至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