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射陽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射陽縣黃金線經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秦廣闊4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5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報名,報名參加出國日本從事注塑工勞務;被告四次收取原告出國勞務的費用48000元。并參加注塑工的工作的培訓和面試;2008317,原、被告簽訂了《研修或技能實習合同》后,原告經上海飛抵日本。抵日本后,原告被安排在滋賀縣一垃圾處理場從事垃圾分類分撿工作,并非注塑工工作;原告于2008624被遣送回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從事對外勞務的中介機構,本應恪守誠信、信用的原則;被告在收取原告出國勞務費用時,承諾原告從事注塑工工作,而原告到日本后從事垃圾分類分撿工作,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構成違約,對被告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應予以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出國勞務的費用48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