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長途客車方向盤 男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三年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朱慧青 李慧 發布時間:2020-05-18 瀏覽次數:713
近年來,乘客在公交車或客車上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5月15日下午,南通市通州人民法院借助南通“支云”庭審系統,采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審理了一起乘客搶奪方向盤的刑事案件。通州法院院長陳炎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了該案,并當庭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該案系南通地區首例搶奪方向盤案。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張某某在青島客運站站外上車,搭乘從青島開往海門的長途客車。當天16時30分許,該客車行駛到S335省道通州區東大市場路段,張某某要求下車,但客車工作人員認定張某某上車后未曾支付車費,雙方發生爭執。工作人員欲帶張某某到海門客運站查看監控,并允諾若張某某確實購買了車票,將賠禮道歉并安排車輛送張某某回家。張某某不同意,堅決要求立即下車,并走到客車前門,被工作人員阻攔。16時41分許,在爭執過程中,張某某突然沖到駕駛室,搶奪駕駛員的方向盤,在駕乘人員多人勸告、阻攔后仍不松手,持續時間40余秒,后被他人強行拽離方向盤。事發時,該客車實際載客15人,客車監控顯示該時段最高時速為48km/h。
事發后,客車工作人員報警,張某某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法庭上,張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駛速度、載客情況、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說法】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適用緩刑
生命誠可貴,安全無小事。特別是公共交通工具面向普羅大眾,其安全性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但此類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因為“車費糾紛”“坐過站”等小矛盾而大動干戈。為依法嚴懲妨害公共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并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對搶奪方向盤這種危險行為的依法嚴懲,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也警示乘客遇到問題要理性妥善解決,切莫一時沖動而釀成害人害己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