腸衣鹽腌制牛肉觸刑 法院發出職業禁止令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發布時間:2019-04-01 瀏覽次數:650
一鹵菜銷售商利用腸衣鹽腌制牛肉,向客戶廣泛銷售。3月29日,隨著上訴期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案,判決被告人魏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魏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魏某個體經營鹵菜零售。2018年4月9日,魏某在其經營的鹵菜加工點內,按照每50公斤生牛肉加約1.5公斤鹽的比例腌制牛肉,欲待加工好后對外銷售。魏某明知食品中不得使用腸衣鹽(系非食用鹽),為了節約成本,仍在食用鹽中摻入腸衣鹽進行牛肉腌制。當晚,魏某共腌制牛肉150公斤,共使用鹽約5公斤,其中食用鹽約3公斤,腸衣鹽約2公斤。2018年4月10日,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加工點檢查時,現場查獲腸衣鹽21公斤,腌制牛肉150公斤。
經質量技術監督鹽業產品質量檢驗部門檢驗,該腸衣鹽中碘項目(以I計)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鹽》標準中精制鹽二級品要求(該腸衣鹽中碘含量為零)。
2018年8月22日,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至海安市公安局,魏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使用腸衣鹽進行牛肉加工的事實。
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腸衣鹽21公斤、腌制牛肉150公斤,后隨案移送至公安局,上述物品均暫存于公安機關。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魏某明知腸衣鹽不符合食用鹽標準,仍使用腸衣鹽加工食品出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魏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等,可對其適用緩刑。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應對其適用職業禁止令。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被告人魏某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禁止令是指法院對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而作出的處理措施。禁止令是一種刑罰執行監管措施,是對我國非監禁刑制度進行的重大調整和制度創新,其并非管制、緩刑本身的內容,也非執行管制、緩刑的方法。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非監禁刑罰的順利實施,確保管制、緩刑的執行效果。對影響社會安定的犯罪人員,可禁止進入夜店、酒吧、迪廳、網吧及舉行大型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場所。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于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本案中,被告魏某利用非典鹽腌制牛肉,向社會較大范圍銷售,法院在對其判刑時,同步適用職業禁止令,是有法可依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手莫伸,伸手必被抓。任何人試圖損害老百姓的健康謀取利益,到頭來必然遭到法律的強烈反彈。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