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濱湖法院分析當前案件當事人請托送禮中出現的新情況并提出預防對策
作者:劉燕佳 馬毅萍 發布時間:2008-11-20 瀏覽次數:1433
無錫濱湖區法院在分析近兩年干警拒收禮賄統計中發現,當前案件當事人請托送禮問題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新情況,除擾亂正常的審判秩序外,還可能導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司法權威的損害,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當事人請托送禮問題出現的新情況
1、送禮品種更豐富。以往當事人請托送禮多限于農副產品、時鮮產品、化妝品、煙酒等,近兩年則集中于購物卡、貴賓卡、記賬卡、現金等,其中以現金方式行禮尤為突出,漸成氣候。當事人腐蝕審判人員具有更強的功利性和更直接的目的性,也因其方式更隱蔽而增加了防范的難度。
2、送禮數額更高。以往當事人送禮價值一般在200-500元間,近兩年數額增幅較大,500元成為一般送禮的起點數,500-1000元的較普遍,2000-3000元也時有發生,甚至出現5000元以上、上萬元的情況。這與當前群眾生活水平提高不無關系,但也反映出當事人為贏得訴訟利益不惜重金甚至孤注一擲的心理。
3、送禮對象范圍更廣。以往送禮者主要針對法庭、民二庭、執行局等一些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送禮,現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大,延伸至一些傳統的“冷門”部門和崗位,甚至出現對非審判職能部門送禮的情況。反映出當前法院各部門職能進一步增強,重點和非重點崗位的界限逐漸模糊,只要與案件當事人切身利益相關,即可能成為被侵蝕的對象。
4、送禮形式上更直接。以往當事人多通過代理人、律師等向審判人員送禮,現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摸清情況后直接向審判人員送禮的明顯增多,行為更直接,用意更明確。一方面,法院出臺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文件后,法官與代理人、律師隔離帶的構筑使后者充當送禮媒介的作用遭到削弱。另一方面,當事人對防范代理人、律師截留禮品的風險意識也進一步增強,對送禮技巧的把握也比以往更有經驗。
5、獵取證據的現象出現。以往當事人通過代理人、律師送禮只能在事后了解相關情況,不直觀也不具體,甚至無法考證送禮的真實性。隨著數碼產品的普及、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部分當事人利用手機、微型攝像機、錄音筆等獵取轉送人送禮證據的情況開始出現。甚至有當事人在送禮的同時即做好了證據收集工作,一旦目的不成,即作為投訴舉報的依據。
二、預防對策
1、深入開展廉政教育增強防腐拒變能力。面對新形勢、新問題要切實做好廉政教育這項基礎性工作。繼續實施廉政教育計劃,認真組織學習黨的“十七大”和中紀委文件,以及有關領導講話精神,進行多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政治廉政宣傳教育。堅持不懈地對干警進行廉潔從政的紀律教育,要求干警遵守審判紀律,公正審判案件的同時,自覺糾正工作散漫、服務意識差、作風拖沓、為案件說情打招呼等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2、創新制度推進源頭預防腐敗工作。繼續完善落實《案件說情打招呼登記制度》、《一崗雙責領導責任制規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廉政制度,增強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和懲戒性,針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部位加強規范制約。督促、檢查、考核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于違反制度的堅決嚴肅處理,樹立制度的權威,形成人人知曉制度內容、人人自覺遵守制度規范、人人監督制度執行,違反制度者必然受到追究的制度化管理的良好工作局面。
3、嚴肅查辦通報杜絕違法違紀案件。在充分認識廉政建設面臨嚴峻形勢的基礎上,突出依法依紀查辦案件工作在法院紀檢監察工作中的核心地位,進一步重視并不斷加強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和案件督查工作,繼續保持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工作力度。重點查辦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違法執行、拖延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發揮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案情、熟悉發案原因的優勢,發揮查案工作的治本功能,前移監督關口。
4、積極主動開展監督工作。一是突出監督重點,通過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強調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審判、執行以及人民法庭等重點部門以及審判和執行法官等重點人員的監督,有違反廉政規定方面反映但不能查實的,要進行廉政談話。二是拓寬監督渠道。把內部監督和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有機結合進來,構建監督網絡,形成監督合力。要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從群眾反映中梳理出需要改進的工作。三是要建立廉政預警機制,通過干警廉政談話制度、廉政檔案制度、家庭助廉等手段及時發現并了解干警的廉政狀況,防患于未然。
5、加強宣傳樹立正確輿論導向。以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法治濱湖”為立足點,充分發揮司法宣傳工作的輿論導向作用,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在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不斷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使每個公民懂得打官司勝訴取決于法律事實和證據,而不是取決于以金錢、物質和拉關系、講人情給法院和法官施加不正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