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來,淮陰區法院受理60歲以上的老年人離婚案件36件,其中,年齡在60?70歲之間的27件,70歲以上的9件。此類案件呈現年齡差距較大,再婚多、初婚少,離婚多、和好少,婚齡短等特點。該院分析通過對36件案件的分析,發現了老年人離婚存在四個方面的主要原因,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一、老年人離婚的主要原因

一是老年人的婚姻基礎較為薄弱。部分喪偶或離異老年人再婚時缺乏一定的感情基礎,有的還存有較強目的性,如女方想在經濟上尋找依靠,男方則因獨立生活能力差,想找個“保姆”型老伴,一旦發生矛盾,抵抗外部因素影響的能力較差。

二是老年人的思想觀念發生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老年人開始打破傳統觀念,追求高質量的婚姻生活。一旦雙方因性格、愛好等方面產生分歧而不能和睦相處時,多半不愿委曲求全,導致引發感情危機,最終解除婚姻關系。

三是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問題比較突出。子女受傳統思想影響或因財產分配等利益問題強烈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致使老年人再婚后難以正常維系夫妻關系。有的子女不能與再婚老人融洽相處,擔心自己父或母先于繼母或繼父去世后,老人住房等財產落入旁人而粗暴干涉老人婚姻,甚至采取不贍養老人等手段逼迫老人離婚。

四是老年人為養老需要而離婚。此類現象在老年人再婚案件中表現較為突出,大部分老年人因年齡、身體原因需要晚輩照顧,當再婚老年人不能互相照顧時,只有依賴子女,但大部分子女只愿照顧自己的親生父母,導致再婚老人不得不分開。

二、相關對策與建議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老年人正確處理婚姻家庭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廣泛深入宣傳《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識,引導老年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家庭觀,在婚姻生活中相互寬容體諒,加強溝通交流,鞏固感情基礎。同時,教育子女明白婚姻自主的道理,尊重老年人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

二是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預防和減少家庭矛盾的發生。社會各界應當對老年人在生活上予以關懷、健康上予以關注、情感上予以關愛,組織老年人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引導他們走出狹隘的生活圈子,培養積極向上的個人愛好,豐富生活內容,不以再婚為生活的唯一寄托,促進晚年生活健康幸福。

三是理性對待再婚。老年人再婚前可征求成年子女的意見和建議,對再婚雙方及子女最為關注的財產、養老等問題訂立婚前協議,以財產見證或公證等法律手段減少財產歸屬的爭議,避免引發家庭矛盾。

四是依法妥善處理老年人離婚案件。對老年人再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只是因子女干涉等原因導致家庭關系緊張被迫提出離婚的,法院應當做好其子女思想工作;對因草率結婚或因再婚動機不純而引起的離婚糾紛,法院在審理中應強化思想教育工作,指導當事人慎重對待婚姻家庭生活;對有和好可能的離婚案件,盡量做好調和工作,以不離為宜。如和好無望,應及時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以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