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市竟冒充“大潤發” 法院: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萬玉明 劉瓊 發布時間:2020-11-12 瀏覽次數:807
大潤發超市總部健成投資公司最近發現件怪事,有一家超市的門店名為“吳江大潤發”,但卻并非自己的加盟商。健成投資公司派了自己的員工小李去一探究竟,卻發現這家店面從門頭招牌、購物籃、價格標簽到告示牌、購物袋,均顯示“吳江大潤發”的字樣。
為此,健成投資公司向虎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在字號中使用“大潤發”字樣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進行依法判決,認定被告存在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判決被告十日內注銷或變更其名稱,變更后的名稱中不得包含“大潤發”文字,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2萬元。被告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后,自行撤回上訴申請,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庭審中各執一詞
健成投資公司稱,“大潤發”是由原告投資創辦的會員制大型連鎖綜合超市,已經經營并使用了十幾年,在社會上也享有一定的聲譽,同時原告早已為“大潤發”申請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超市從戶外廣告牌、歡迎標語、員工工作服,到商品的價格標簽、購物小票、購物袋都在使用“吳江大潤發”標識,這種行為明顯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的經營者龐某則稱,我是2013年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我們店從來沒有單獨突出“大潤發”這三個字,都是同時使用 “吳江”和“大潤發”五個字,我們當地的消費者不會存在任何混淆的。
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原告是“大潤發”字樣的商標權利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經營的超市店招、購物籃、購物袋、價格標簽等處突出標注“吳江大潤發”字樣,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超市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被告辯稱的其是“吳江大潤發”五個字同時使用,并未單獨使用“大潤發”字樣,法院認為,吳江系區名,原、被告均為超市從業者,被告對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大潤發”注冊商標應當知曉,但其仍然在經營中配合地名“吳江”并突出使用“大潤發”字樣,“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惡意明顯。
【法官連線】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侵害商標權不僅包括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也包括使用近似商標,導致相關公眾對產生誤認或者混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