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年110月份,徐州賈汪法院共受理農村信貸案116件,占借款合同案件的96.7%,同比上升383%

該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發現導致貸款回收難的原因:一是貸款前審查不嚴,造成貸款回收難。部分信貸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在發放貸款前,未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也未認真核實借款人的現住址或借款人住址變更后未及時跟蹤,導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無錢可還,或根本無法找到借款人。二是違規發放貸款,造成貸款回收難。在發放貸款中,信貸人員由于受到關系、人情因素的影響,把關不嚴,出現同一借款人向不同信用社多頭貸款、夫妻互為擔保人、跨片區放貸、借款人代擔保人簽名和按指模、借用他人名義貸款等違規現象。三是未及時主張權利,導致貸款回收難。部分信貸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借期屆滿后,未及時主張債權而導致案件超過訴訟時效。向保證人催收時,未使用“擔保人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或者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催收,導致保證人依法免除保證責任。四、各信用社主任和信貸員調整頻繁,導致貸款回收難。新上任的主任和信貸員認為收貸責任應由原發放貸款人承擔,新老人員間互相推諉,不積極催討。另外,新、老信貸員未做好交接手續,導致新信貸員難以催收。

解決對策:一是信用聯社應加強對各信用社和分社的內部管理,明確信貸員的職責,進一步規范放貸程序,嚴格把好放貸關。二是對違規放貸進行一次清查,并追究違規放貸者的責任。三是采取 “以會代訓”形式,聘請專業人員對信貸員進行業務指導和法律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