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履次發生,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極大地損害了法律權威。究其成因,如何預防暴力抗法事件,是目前執行工作面臨的一大難題,筆者結合本職工作作一點粗淺看法。

一、多起暴力抗法案件的回顧

12008年元月份,申請人孫某申請執行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劉某一直未能自覺履行義務,執行法官多次找其談話未果。后執行法官至其家中協調案件時,被執行人劉某及其親屬群體圍攻毆打執行法官,導致多名執法官受傷,衣服撕毀,手機遺失兩部。

2、申請人某物流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某服務中心返還財產糾紛暨財物損害賠償糾紛一案,20082月份執行法官至該服務中心協調因其單位扣留申請人的油灌車泄漏所產生的賠償費用時,該單位工作人員辱罵執行法官并圍攻執行現場。

3、申請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包某某遷讓糾紛一案,經多次協調做工作,被執行人仍不同意遷讓,20085月份在執行現場,被執行人包某某準備了汽油阻撓執行,后被制服。

4、申請人楊某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范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并多次傳喚拒不到庭,20089月份,在法院對被執行人范某實施拘傳過程中,被執行人及其親屬暴力抗法,導致兩名執行人員軟組織受傷。

二、暴力抗法案件的原因分析

從以上例舉出的暴力抗法的案件,可以看出發生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在于:

1、行為人法律意識普遍不強。我院的轄區大多為城鄉結合部,矛盾糾紛往往比較激烈,特別是農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不清楚對抗執行的法律后果。大多數債務人無視法律,往往一人涉案,多人阻撓,抗拒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識模糊,總認為“欠錢不還,奈我無法”,不但不自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故意抗拒法院的執行活動,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謾罵、使用暴力,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煽動不明事實的群眾暴力抗拒執行。

2、對暴力抗法案件缺乏打擊力度。當前,我國執行體制還不健全,對制裁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暴力抗法者的囂張氣焰。

3、執法行為簡單。部分執行人員執行方法粗糙,對國情、社情意識淡薄,對執行環境的優劣缺乏判斷能力,不能敏銳地察覺暴力抗法的苗頭,發生抗法事件后,無力控制局面。

4、農村基層組織及社區組織力量薄弱。村民組織及社區工作人員對法院執行工作不配合,一旦發生暴力抗事件后往往采取回避態度,總認為基層工作難做,不想惱人、得罪人。

三、預防暴力抗法的建議

1、做好執行前的準備和調度工作,預防、應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執行法官在執行前,應當熟悉案情,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家庭、心理、性格等情況,對有暴力抗法苗頭的案件要制定出詳細的執行預案,調集執行力量、完善裝備,謹慎執行。面對有可能發生群體性、突發性和有組織性的暴力抗法事件,應統一調度法院的執行力量,改變法院執行人員之間互不通氣,各自為戰的弊端。

2、講究執行藝術,注重執行效果。執行工作中要把握好執行契機、執行氣氛、執行尺度,講究執行策略和執行技巧,善于做被執行人思想工作,消除他們的思想顧慮和敵對情緒。同時要注意與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以及當地法院配合,及時洞察和化解可能引發暴力抗法的因素,把肇事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

3、提高執行人員自身素質,杜絕自身原因誘發抗法事件。執行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文明執行,公正執法,在案件強制執行前,應加強法制宣傳,多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在執行中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多為人民群眾著想,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堅決杜絕因為工作不慎、執法不當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誘發暴力抗法事件。法院要注重執行人員綜合技能素質的培養提高,保證執行人員有能力處理一些特殊情況,面臨突發事件才能臨危不亂,果斷妥善處理。

4、重大案件集中強制執行時,應主動尋求支持。對重大案件的集中強制執行,應向政法委、上級執行部門報告執行案件的概況及執行預案,如執行過程中發生暴力抗法事件,應及時向政法委及上級執行部門匯報,以請求支持和協調解決。

5、暴力抗法發生后,應高度重視取證工作。發生暴力抗法事件后,應把握時機,在短期內迅速調查取證,及時提取第一手證據,以免證據流失。對事件的定性、危害性取得固定證據。對構成一般暴力抗法行為的,應及時依法給予罰款、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處理,以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6、加強輿論監督與宣傳,提高公民法律意識。要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杜絕暴力抗法事件,必須加強普法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形成以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大氛圍。暴力抗法發生后,對事件的發生發展過程,新聞媒體應及時客觀地進行新聞報道,做到對事件不掩飾,不干擾,不添亂。

7、完善執行立法,加大強制執行措施的懲戒力度。"執行難"或"執行亂",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執行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反映。我國至今沒有制定出臺《強制執行法》,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比較少,而且很多條文規定的比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實際工作需要。因此,建議修改《刑法》,并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加大對拒不履行義務的懲戒力度,加強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嚴格追究暴力抗拒執行者的法律責任,為人民法院執行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規范,滿足執行工作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