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夫婦十多年拒過戶 法院判限期協助辦理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09-17 瀏覽次數:979
2003年5月份,陳某從張某夫婦處購買了位于市區的一套房產及附房,合同簽訂后,陳某依約將購房款支付給張某妻子李某,李某亦將房產證和鑰匙交給陳某。雙方約定了張某夫婦積極配合房產更名事宜,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陳某三番五次聯系張某夫婦辦理,但兩人均推脫家中有事,等等再說。陳某一等就“等了十八年”。見過戶遙遙無期,陳某遂一紙訴狀將張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協助過戶,庭審中張某竟辯解,簽訂協議時自己未在場,不同意妻子賣房。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依法確認買賣合同有效,判決張某夫婦三十日協助陳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份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被告李某將其所有的位于市商業街X巷X幢X單元X室房產及X樓一間附房以六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房款結清時李某將房產證書原件交給原告,房產證的更名事項需要李某積極配合,相關費用有原告負責等內容。簽訂協議時,原告給付李某三萬元,李某將房產證書和房屋鑰匙交給原告,2003年6月份原告將余款三萬余元給付李某。后原告入住該房屋至今。2007年5月份陳某將全家戶口遷入該房屋內落戶。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被告李某已經收到全部房款,并將原房產證書原件和房屋鑰匙交付給原告,且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李某丈夫張某雖未在協議上簽名,但對房屋轉讓協議的內容也是明知的,且事后也未對房屋轉讓協議行使過撤銷權?,F兩被告稱不同意將房屋賣給原告,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原告要求兩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