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分析民事案件直接送達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李昱霖 發(fā)布時間:2008-11-11 瀏覽次數(shù):1409
法律文書送達難的問題是當前法院審判改革亟待解決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民事案件都是自然人,很多當事人的居住、工作環(huán)境復雜,有的甚至居無定所、無職無業(yè),流動性很大,而且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普遍不高,有的甚至不配合法院工作,給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的民事案件也由于其住所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皮包公司”、“名存實亡”等原因造成送達難等問題。
如何解決民事案件送達難的問題,睢寧法院經過調研,提出了可行的對策:
一是建立“隨時送達”制度。即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只要法院送達人遭遇被送達人便可以向其送達法律文書,被送達人有義務簽收,如果拒不簽收可以現(xiàn)場留置送達,皆為有效送達。 二是實行轉交制度。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的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聯(lián)合制定一套關于基層組織、所在單位協(xié)助法院送達工作的規(guī)定,強化其義務性并明確其法律責任。 三是擴大代收范圍。當被送達人為自然人時,代收人不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屬”,可把《民訴法》關于管轄的密切聯(lián)系理論運用到送達程序上。代收人范圍可擴大到與被送達人有密切聯(lián)系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物業(yè)管理處、親戚、鄰居、同事或朋友等;當被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只要該人員能出示相關工作證明,就可向其送達,也可以要求該單位住所地的物業(yè)管理處代收。由立法強制性規(guī)定,上述代收部門有義務代收,代收人簽收后須于七日內向被送達人轉交,立法授權上述代收人具有留置轉達權,不論被送達人是否愿意收取,只要實際進行轉交,三日須內向法院出具已送達相關證明,但須向代收人明確告知其轉交義務及其惡意不轉交,出具假證明的法律后果,并由相應的明確立法規(guī)定,加上司法強制措施作后盾以保證強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