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8-11-11 瀏覽次數:1414
社會弱勢群體是由于社會條件或個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礙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需要國家幫助和水支持以實現其基本權利的群體。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構成
1、經濟原因產生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在就業、醫療、教育等方面受到歧視。經濟能力、社會地位、法律技能上的不足又決定了其在社會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
2、生理原因產生的弱勢群體。老人、婦女、兒童等生理上的脆弱,不只是欠缺對資源的占有,往往在資源獲取、尋求能力上更為低下,并且依靠自身能力難于在短期內改變,乃至國家及社會提供幫助后也難于有效使用資源。
3、因對比產生的弱勢群體。在醫療事故糾紛、消費者權益案件、環境污染等公害案件,處于受害者地位的人權與肇事者比較,作為孤立的個體,與企業等聯合體比較,則是相對的弱勢群體。
二、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1、加強法律幫助。弱勢群體的弱的表象是多方面的,如上述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生理方面的,但更為重要的是由于以上原因導致嚴重的訴訟能力的不足。但法官由于其處于中立地位,不可能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法律幫助,否則將影響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筆者認為,為保證弱勢群體得到法律對自身權益的支持,應切實加強弱勢群體在訴訟中對法律代理的獲得,設立公制律師或加強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方法。
2、加強法官釋明。在案件的處理中,可能會出現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掌握的片面甚至誤解,從而導致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準確,陳訴意見不明確、不到位,甚至提供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為保證案件的迅速、徹底解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目的,法官在必要時以釋明權盡可能消除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內的意見分歧,這對于避免當事人另行起訴,造成重復訴訟、降低司法效率和影響司法公正方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法官的釋明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不能亂釋明。比如在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訴意思不明確,或有不當的訴訟主張,或者他所舉的證據材料不夠而誤認為夠等情形下,法官對弱勢當事人發問、提醒,啟發當事人把不明確的予以澄清,不不充足的予以補充,把不當的予以排除、修正。
3、完善訴訟費用制度。我國新《訴訟收費辦法》將過去較高的訴訟費用降了下來,保證了大多數的群眾能夠打得起官司,但對于一些經濟上貧困的弱勢群體而言,他可能還是交不起訴訟費用。因此,還需進一步完善訴訟司法救助制度,保證當減則減,當免則免,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另外還需要解決隱性收費過高的問題,比這些隱性收費甚至大大超過案件受理費用,成為當事人的沉重負擔。
4、強化執行力度。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予以其充分的賠償比一紙勝訴的判決給予的“說法”更有實際的意義。但當前,我國民事訴訟的執行看,存在許多的判決義務人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抑或轉移財產制造執行不能。因此,筆者認為,對弱勢群體的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加大對拒不履行義務人的處罰,迫其主動履行義務。加大對判決義務人財產信息的查找,主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
5、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能夠避免弱勢群體在經過艱難的訴訟后仍未能執行到義務人財產的窘境,與此同時,多元化的糾紛內解決機制還能夠為弱勢群體提供廉潔高效的救濟,比如通過人民調解組織,不用交費,甚至不用出村鎮,就能夠及時有效地解決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