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分析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特點并提出對策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11-07 瀏覽次數:1659
近幾年,昆山法院受理的群體性勞動糾紛逐年增長。昆山法院認真分析今年以來受理和審結的該類案件基本情況、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群體性勞動糾紛的基本情況:一是批量多數量大。今年以來,昆山法院已受理5人以上同時起訴的群體性勞動糾紛60批1142件。在已審結的39批460件中,調解撤訴的有21批320件,占比69.6%,有效避免了群體性糾紛的矛盾激化,消除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二是矛盾對立難調處。在未結案件中,三家企業的265件案件的勞資關系比較對立,已經當地勞動部門、司法所多次協調不成而進入訴訟,調處難度相當大;前期已引起國內外多家媒體關注的尼賽拉電子器材有限公司的130件勞資糾紛,如果處理不妥,有可能被上升到中日關系的高度,審理中更要協調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多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律疏導,盡可能調解結案。三是隱性成訟數量多。目前昆山還有兩家企業的數千名職工因公司停產上訪,索要工資、經濟補償等,隨時成為訴訟案源,而且若處理不當,極易導致社會不穩定。
二、造成群體性勞動爭議的成因:1、勞動者對新頒勞動合同法的充分利用。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者對其應當享有的權利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如最低工資待遇、加班工資、社會保險等,雖然此前勞動法已有明確規定,但在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對勞動者的這些法定權利作了更為廣泛和深入的宣傳,勞動者基于此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要求,因未能協商一致而成訟。2、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的規避。用人單位為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單方變更,如工資調整為按最低工資計算等,或是對一些所謂的“刺頭”找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而引起訴訟。3、用人單位對勞資糾紛的忽視。一些企業出現勞資糾紛時,不注重妥善處理,或聽任法院判決,或自行任意處理,其它勞動者或律師在確定有利可圖時,借機發揮,通過律師代理向用人單位發函索要高額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則群起解除合同并申請仲裁。4、用人單位管理不規范,或未向勞動者如實告知而引起糾紛。如尼賽拉系列案就是因為沒有向勞動者明確告知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險,因此在一員工因病死亡時引起全體勞動者的恐慌而致罷工,雖經用人單位及政府相關部門采取積極補救措施,但最終仍有上百人以各種理由拒絕上班,在用人單位作出除名決定后,又以各種理由提起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勞動保護費、體檢費等。5、經營不善致企業關停而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有的因企業老板沉迷賭博欠下大量賭債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有的因企業主外逃而引起勞動者上訪、索要工資與經濟補償等群體性糾紛。
三、對策建議:1、法制宣傳先行。法制宣傳的對象不僅僅是企業的人事、法務等管理人員,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更應是開展法制宣傳的重點對象。在當前勞動用工日益規范、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大背景下,不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要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否則,僅靠相關職能部門的吆喝和執法部門的事后監督無法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勞資糾紛,更難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2、實際處理中注重把握利益衡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相互間的利益沖突均要上升到理性認識,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時也要均衡各方利益,注重引導和諧勞資關系的建立,制裁唯利是圖、不顧職工合法權益的傾向。特別是在加班工資的計算上,既要依法支持加班勞動者的訴請,又要綜合考慮工作性質、特點等,合理計算。3、建立預警制度,避免企業突然蒸發。勞動、稅務、海關、工會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財務狀況、工資支付狀況、企業運營狀況、勞動者權益保護狀況等方面的實時監控力度,建立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席例會制度,及時互通信息,適時為企業提供咨詢與服務,掌握勞資關系動態,防止因企業突然倒閉而引發的群體性勞動爭議。4、建立工資擔保制度,切實保障勞動者利益。參照建筑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制度,將工資支付擔保制度覆蓋到所有企業;設立專門機構建立企業信用的動態評定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實行不同的擔保額;當前在沒有信用評定機制前,重點要對無固定資產、借用辦公場所經營的企業實行較為嚴格的企業準入制度,在不能提供工資擔保的前提下不予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