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投資人的“美夢”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雅娟 發布時間:2019-12-26 瀏覽次數:676
“掛名投資人,不用干實事,不用自己出資,有的甚至還領著工資”。這夢真有這么美嗎?
姑娘黃某與張某原為戀愛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張某提出要成立一家服裝公司,由黃某做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不用黃某具體做什么,公司經營的情況都由張某負責。這不是好事嗎?當老板,還什么都不用做。于是,黃某同意了張某的提議,并配合張某注冊成立乙公司,公司性質為自然人獨資公司有限公司,投資股東為黃某一人。法定代表人為黃某。公司的經營和管理由張某實際控制。后兩人戀愛分手,張某下落不明。
2019年11月,原告甲公司起訴乙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黃某,要求乙公司按雙方合同約定,給付面料貨款180萬元及利息,并要求黃某承擔連帶責任。黃某應訴辯稱,兩公司之間的買賣業務是張某實際負責的。雖然乙公司是用自己的身份證件注冊成立的,登記時也是自己現場簽字確認的,但自己只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資人,并沒有實際控制公司,不應當擔責。成立公司時實際控制人張某也對自己承諾了,有任何事情都由張某負責。審理中,黃某未舉證證明乙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判決乙公司給付甲公司貨款180萬元及利息,同時黃某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掛名的投資人,沒有美夢只有風險。公司的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得由投資人扛著。尤其遇到實際經營者跑路甩鍋,站在被告席上的就是掛名投資人。即使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你不用經營和管理公司,也不用擔什么風險,出了什么事由我負責”的約定,也只是內部約定,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抗法律關于投資人責任范圍的明確規定。總之,提醒大家不要為了掛名投資人的空頭銜或貪圖掛名后的蠅頭小利而將自己陷入危險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