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期,無錫惠山法院連續審理了多起被告人患有傳染或特殊疾病的案件,給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隱患。

該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被告人所涉及的傳染病主要為乙肝、丙肝等,其它嚴重疾病主要為甲亢、因患尿毒癥而動過換腎手術等。對這些患有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犯罪分子,在宣判以后,多采取“監外執行”的刑罰執行措施。現有的監管體制,由于對監外執行并沒有切實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措施,導致罪犯被釋放后無所顧忌,極易尋求機會,再次作案。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罪犯則在重新犯罪之機還更有可能將疾病傳染他人,對社會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是極為不利的。該院審理的一個最突出個案就是該區某鎮一男子,因盜竊罪于2003200420052007年四次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但因其患有嚴重的甲亢而四次予以監外執行,其均是在監外執行期間多次違反監管規定,再行盜竊犯罪,嚴重擾亂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對此,該院建議:1、犯罪嫌疑人在宣判后、案件生效前,或生效后尚未辦理監外執行措施的,看守所可有條件地分別關押,防止疾病的傳播和交叉感染,而不是一概不予收監;2、公安機關應加強對被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對各自轄區內的罪犯由專人負責,督促治療,組織定期學習幫教;3、檢察機關應加強對監外執行的監督,防止對監外執行怠于管理現象的發生,發現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及時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