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引導當事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
作者:曹杰 發布時間:2008-11-05 瀏覽次數:1233
一是克服認識上的偏差,避免將案結事了的要求簡單的理解為就是調解結案,錯誤的認為只要調解結案就一定做到了案結事了。一方面,對于輕易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法官仍應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避免雙方當事人利用訴訟手段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在辦案過程中,對于難以調解的案件,法官仍應盡量多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為最終的服判息訟奠定思想基礎。二是杜絕為調解結案而采用哄、騙、壓等手段,造成當事人的不滿情緒,給執行工作埋下隱患。在調解的過程中,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從化解當事人的情緒入手,情理并重,循序善誘,使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結果。三是在做調解工作的同時,注重督促義務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將履行方法及資金來源由義務人說明并記入筆錄,做到方法具體可行。同時,告知其遲延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四是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時提供訴訟擔保,為當事人達成和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創造良好的條件。如義務人不依約履行,可依擔保使權利人的權益在申請強制執行后得以及時高效的實現。對案外人自愿為一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直接作為協議的內容,寫入調解書中。五是根據案情主動提出附加條件的調解內容。在制作調解協議時,主動明示一方當事人加入約束條款,如權利人在達成調解協議過程中所放棄的部分權利,義務人仍應給付,或使不能主動履行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加大對不講誠信一方當事人的制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