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隨機抽取”制既能避免組成合議庭的隨意性,又能有效防止出現“編外法官”,從而體現出公民代表參與審判的公正性,但從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工作實際看,該條規定還有待完善,在實踐中出現了“兩難”現象:

 

一、難以保證高質量。

 

“隨機抽取”方式雖然有助于防止法院將陪審任務固定地交給少數積極性較高的人民陪審員、避免“編外法官”的現象,但也可能導致另一種后果,那就是隨機抽取出來的人民陪審員有時因為不具備特定案件所需要的知識而不能有效地行使其職責。試想,讓一個既沒有法律知識又沒有專利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去陪審一個專利案件會出現什么情況?結果不言自明。

 

二、難以保證出庭率。

 

人民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都有各自的工作,有時抽取到的人民陪審員難以安排時間參加庭審活動,這就給審判工作帶來了不便。由于人民陪審員不是法院工作人員,當人民陪審員因工作繁忙或者其他原因怠于參加審判時,法院也束手無策。“隨機抽取”制的核心要義就是為了顯示民主、確保公正,但在這種情況下,“隨機抽取”制不但喪失了原有的民主,可能連效率也要一同喪失。

 

要想將人民陪審員的選用變得更加科學,筆者認為應采用隨機抽取與合理調配相結合的方式選用人民陪審員,以下兩種解決方式可供參考。

 

一、隨機抽取與特定范圍抽取相結合。在選任人民陪審員之初將一定名額分配給婦聯、殘聯、工會和共青團等單位,同時也適當考慮那些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如從事醫學、建筑、金融等領域工作的人員,對其進行相應的分類,并在電腦中建立“專家型”陪審員信息庫,針對不同類型案件優先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或職業特點的陪審員范圍內隨機抽取,“專家型”人民陪審員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劃分責任。

 

二、隨機抽取與組織確定相結合。當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提高審判質效是是關鍵。如果被隨機抽到的人民陪審員,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庭,會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影響工作效率。而且只采用隨機抽取制,不一定就會在所任命的人民陪審員中抽取到專家型的人民陪審員,這時可由人民法院管理人民陪審員的內設機構——人民陪審員管理辦公室,從人民陪審員的時間保障上充分考慮,采取隨機抽取和組織確定相結合的方式選用人民陪審員。

 

采用隨機抽取與合理調配相結合的方式選用人民陪審員,可以發揮人民陪審員“行家里手”的作用,又可以節約訴訟成本,另外,還可以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完善法官的知識結構的作用,達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