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的基石就是司法公信力。“信者,行之基也”。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個社會法治程度與文明程度的標桿,也是構建法治國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加強和保障司法公信力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法院司法權威、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當事人勝敗皆服的必然前提。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法院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對其公正性、法律權威性的評價。通俗地說,司法公信力就是社會公眾通過可以信賴的司法程序,對司法人員的裁判結果產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進而在公眾心目中建立起來的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的可信度和影響力。對于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蓋了人民群眾對法院以下三方面的認同度:一是對法院的需要,即公眾將爭議交由國家的審判機關評判的心理需要;二是對法院的信賴,即公眾相信法院憑證據、憑事實并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三是對裁判的服從,即當事人能夠接受執行裁判結果,如有分歧能按照正當程序行使權利。

二、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及其原因

近年來,人民法院作為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正司法、裁判案件、定紛止爭,有力地維護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進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在我們工作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致使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的信任和滿意度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突出表現在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普遍的認可和執行,信訪不依法的情況還時有發生,部分民眾、媒體對司法工作的不滿和對司法不公的抱怨較為普遍等等,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極大挑戰。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應從法院內部及外部兩方面進行原因探析。

(一)內部方面看:

1、職業道德有所缺失。司法不公是司法公信力偏底的主要原因。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極少數法官的貪贓枉法、辦案不公、枉法裁判,極大地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2、專業素質偏低。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新型案件層出不窮,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社會對法律的認識不斷提高,對法院的期望值也隨之提升。而有些法官不注重自身法律知識的更新,對法律的認識滯后于社會的發展,有的法官把握證據能力不夠,對事實認定不當,有的法官對法律條文理解不到位、不準確,造成法律適用不當。

3、司法作風不正。一些法官缺乏修養,行為不得體,不注重司法禮儀,對當事人冷、橫、硬、推,審判行為存在瑕疵等,都會使得當事人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極大的懷疑。

4、司法透明度不高。審判工作不夠透明、公開,使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存在的誤解不能得及時化解。司法宣傳不到位、群眾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暢通,很容易使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泛化為普遍的社會心理,從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外部方面看:

1、司法權力地方化。在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下,法院的各項辦案經費和工資由地方財政支出,人事管理受制于地方,地方政府與法院的關系直接影響到法院工作能否正常地運轉,因此極易導致司法獨立流于形式。而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司法的獨立。

2、評判標準多樣化。司法工作應當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但由于不同的群體、不同的對象所站的位置、所處的角度不一樣,因此對司法工作的具體評價標準也不一樣。

3、司法需求高度化。由于各種矛盾涌入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負,加之當前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還不夠全面,從而造成對司法工作的不理解、不正當期待或期望值過高等等。

4、法律規定原則化。由于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備,監督機制還不夠到位,導致當前對違法行為的追究措施不多、不硬,司法裁判無法執行到位,司法權威未能得到應的體現,因此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5、依法辦事“彈性化”。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延續和影響,法治觀念在現代社會尚未完全養成, “權大于法”的觀念在公眾心中留下了根深蒂固的烙印,因此仍有少數領導干部、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時,不依法作為,隨意地曲解法律,搞法律實用主義,不積極配合和支持法院的司法行為,因此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管見

面對司法公信力的現狀,采取何種措施加以應對,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本人以為,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須正確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要切實提升法官素質。法官的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司法公正的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首先,要緊緊圍繞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加強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斷強化依法治國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意識,不斷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司法活動中處處體現出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精神風范。其次,要積極發揮黨員領導干部的帶頭作用。要堅持抓班子、帶隊伍,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做到各負其責、率先垂范。第三,要注意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要著力加強法官業務知識培訓,使法官具有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嫻熟的審判技術運用能力、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平衡利益沖突的能力,做到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努力追求宋魚水式的"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境界,圓滿解決糾紛。第四,要把好法院“進口”與“出口”關。要吸收優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隊伍,努力實現法官隊伍的職業化,精英化,同時要注意及時將隊伍中的害群之馬清除出去,保證法院隊伍的純潔性與戰斗力。

二是要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將案件訴訟執行流程公開,并認真行使法官釋明權,增加社會對司法的信心,便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利益。二要強化公開審判制度。將審判活動向當事人、社會公開,將庭審活動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要求法官必須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從制度上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同時也易于使當事人服判息訴。三是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增強裁判文書的邏輯性和辯服力,便于上級法院和社會各界對裁判的監督。四是要建立起暢通的民意溝通機制。通過暢通機制,及時了解社情民意,重視人民群眾的意見,并認真加以解決,用實際行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要對司法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要改革和完善法院的設置體制、經費保障體制和人事管理體制,建立法院的垂直管理體制,切實防止司法權力地方化。在改革司法管理體制的同時,應當注重法治建設的其他配套改革,營造起良好的司法環境和司法氛圍。

四是要提高民眾和官員的法律意識。司法公信力不是無本之木或無源之水,它源于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指導與授權下的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信任度的一種社會評價。倘若沒有社會公眾對憲法和法律的高度認同和切實遵守,就很難對政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做出應有的公正評價。因此,必須繼續加強全民普法教育,進一步提高民眾和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法律水平,使全體民眾和官員對司法公信力逐步形成科學、合理的評判標準。

五是要確立對法官高度信任觀念。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義,當事人對法院或法官裁判是遵照執行,而不是去懷疑和對抗,即使判決對其不利,他是從其證據不足或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去找原因,而不是從判決本身或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訴訟程序結束后,并不涉法上訪。但我國目前由于法律制度剛走向成熟,正確的司法公正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公眾對法官缺乏應有的信任,涉法上訪已經成為當前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因此,我國應逐步建立法官信任制度,努力營造這樣一種環境,法律值得享有特別的權威,法官也值得享有特別的權威,我們有理由信任法官所作的每一項判決是公正的,除因法定情形被撤銷或改判外,不得產生懷疑。只有當全社會都能信仰并尊崇法律,信任司法者(法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起來。

六是要健全和完善監督機制。要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人大監督、法律監督與獨立審判之間的關系,在堅持黨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審判權,在人大監督、法律監督下不斷促進審判機制與法官素質的提高,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機制。加強和規范新聞輿論監督,通過宣傳報道向公眾正確傳遞法院公開審判的信息,讓公眾了解審判活動的過程和法律效果,增強公眾對法院的信任,切實避免不當的新聞輿論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

加強和提高司法公信力這一課題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司法改革的社會背景下不斷努力探求。人民法院在圍繞“公正與效率”司法主題不斷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的同時,也需要社會更多地了解法律標準并將此作為衡量司法工作的準繩,實現司法工作的社會認同,從而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