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拒不到庭危害、成因及解決之對策
作者:萬十平 發布時間:2008-11-03 瀏覽次數:3008
如東法院所審結的民事案件,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判決的案件占總結案件數的20%,并且比例仍在大幅上升。被告拒不到庭案件的增多,增大了查清案件事實的難度,增加了訴訟成本,導致部分案件錯判誤判,部分案件不能做到案結事了。這一現象之危害、成因及解決對策。
民事訴訟中,被告不到庭的危害主要有:1、原告訴訟陳述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不能得到被告的質證,在審理中,對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之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很難作出準確確認,常常是走程序一判了之,造成部分案件錯判,案結事不了。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進行入執行程序后,這一問題尤為突出,部分裁判文書的內容難以執行,成為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有的案件還不得不進行再審,使得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大打折扣。2、有部分原告利用被告不到庭抗辯之機,進行惡意訴訟,以獲取額外的訴訟利益,被告之合法權益因此受到損害,公平正義難能得到彰顯。3、部分法官在被告不到庭抗辯的情況下,對證據的審查把關不嚴,裁判質量不高。
被告拒不到庭的成因主要有:1、部分被告常年外出打工有的學出國打工,地址不明確,法院開出的傳票無法直接送達,也無法郵寄送達,開庭傳票雖由被告同居成年家屬簽收,但因被告外出的客觀情況而無法出庭。2、部分被告違背誠信原則,甚至采用欺詐方式與對方進行民事行為,一開始就沒有履行義務的意思。在發生訴訟時選擇拒收法院傳票,拒不到庭參加訴訟。3、部分被告自認為理虧,因而故意逃避訴訟。雖然其知道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對其不利,但考慮到參加訴訟的結果與不參加并無不同,出庭參加訴訟除要承擔相應的成本外,還要面對原告及相關人員的指責,權衡利弊選擇拒不到庭,任由法院作出裁判。3、部分被告存在輕一審重二審的錯誤觀念。其認為二審裁判為終審對案件結果起到決定作用,受此種觀念的影響,被告在一審不到庭,不答辯,不提交證據材料,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時容易發生偏差和錯誤,二審據此改判或者將案件發回重審。4、法院公信力有待提高。審判工作中不應有的失誤、個別法官不注重自身修養和司法禮儀等,使公眾對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夠的信心。
采取對策:1、法官要充分行使釋明權。一方面要充分告知被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告知行使應訴權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及時告知被告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證須知,引導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2、規定被告的答辯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2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但根據該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并不會產生任何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為了體現訴訟正義和確保舉證時限等制度的有效施行,在民事訴訟中應明確被告不提供答辯狀的不利后果。被告即使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狀的,應當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否則按違反答辯義務處理。3、對“新的證據”實行嚴格審查。對一審中無故不舉證而在二審中提供的“新的證據”應進行嚴格審查。構成“新的證據”應具備二個要件:一是時間要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在舉證時限屆滿之后或庭審結束之后獲得;二是實質要件,當事人未按期提交證據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其主觀上無過錯。當事人還應對新發現、延期內未提交證據中的客觀原因以及一審法院未準許等事實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新的證據的適格性,否則,法院不能認定為“新的證據”。4、加大適用拘傳的力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是審判實踐中,適用拘傳強制措施很少。要在審判中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尤其是對那些“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依法適用拘傳,對拒不到庭的被告形成威懾。5、樹立法官良好形象,提高法院公信力。要注意社會熱點、焦點案件的審理,并及時做好案件報道與法制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認同度。要不斷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法院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