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證量刑均衡之路徑
作者:胡中全 發布時間:2008-11-03 瀏覽次數:1691
[內容摘要]: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定刑事責任之后,就應當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科以刑罰。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一直比較注重定罪的準確性,而對量刑的準確性有所忽視,由此產生量刑失衡的問題。然而,能否準確、合法地對罪犯判處刑罰,對整個刑事審判至關重要,事關整個訴訟價值的實現。因此正確地適用法律,準確地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在分析量刑均衡的基礎上, 試圖總結量刑均衡的工作經驗、效果,并嘗試對如何實現量刑均衡提出一些完善的對策,使之更趨于實現司法公平與正義。
[關鍵詞]: 量刑均衡 量刑均衡的做法 量刑均衡的效果 量刑均衡的完善建議
所謂量刑均衡,是指科學量刑,或稱正確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行為人行為責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律規定的刑罰幅度內,判處輕重適度的刑罰,避免畸輕畸重,實現罪責刑的相適應。
當前我國的量刑大多采用傳統的經驗作業法,這是一種經驗型的量刑方法。根據這種量刑方法,法官首先審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參照司法實踐的經驗,大致地估量出對該案應判的刑罰,接著再考慮案件中存在的加重、從重、減輕、從輕等各種量刑情節,最后綜合地估量出應當執行的刑罰加以宣告。應該說,這種量刑方法具有簡便易行的優點,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這種經驗作業法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因為犯罪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形形色色,各不相同。刑法條文只能作原則性的抽象規定,而不可能作具體詳細的規定。法官僅靠主觀估量的方法量刑,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主觀隨意性與客觀偶然性。因而這種量刑方法必然會使量刑發生偏差,違背罪刑均衡的原則。
隨著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這種經驗型的量刑方法越來越不能適應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學合理的量刑規則,以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量刑平衡統一。循著這一思路,我院于刑事審判過程中,在分析以往刑事審判結果的基礎上,對各個常見罪名逐一確定量刑基準,規定常態下各個罪名所應當選擇的刑期,從而避免因法官好惡、經驗不足或價值感偏差而導致量刑基準失當;同時抽象出各種常見量刑要素及其量刑價值,對司法實踐中應當予以考慮的各個量刑因素及其量刑價值大小逐一作評定,以防止審判人員思慮不詳,失之片面;此外應對多個量刑要素并存情況下,如何最終影響宣告刑,作合理的安排,使各個因素的評價和影響輕重有別、前后有序,形成公正量刑的常規思路。
一、我院完善量刑均衡的基本做法
(一)樹立正確的量刑觀
量刑活動是法官有意識的主觀活動,必然在一定的主觀動因的支配下進行,體現在量刑過程中的價值取向,決定了量刑走向和刑種刑度的運用。因此,我院認為,樹立正確的量刑觀是準確量刑的前提。
1、樹立懲罰和改造相結合的量刑觀。懲罰性是刑罰的本質,是實現刑罰功能的基礎,但是刑罰的功能除了懲治與打擊犯罪以外還有教育和改造功能,因此,在刑事訴訟和刑罰適用中都必須著眼于教育和改造功能,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刑罰的懲罰性功能,否則將陷入重刑注意思想的泥潭之中。這就要求不僅在審判時要貫徹“寓教于審”,而且在刑罰適用時也要充分考慮改造的方式和需要:能夠給予回歸社會的改造出路,就盡量不要剝奪其生存和希望;能夠采用更有效改造方式的,盡量不采用負面效應過大的刑罰措施;判處較輕緩刑罰可以達到懲誡目的,盡量不要給予過重的刑罰。
2、堅持依法量刑,輕輕重重的原則。量刑時必須堅持依法量刑的原則,在法定的幅度內確定刑罰。既不能僅僅為了慰藉被害人而失度,也不能受輿論左右而失準,更不能無原則地法外施仁。堅持輕輕重重的量刑原則,還在于對各種量刑情節的考量應當充分,以體現刑罰差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價值評判功能和引導功能。
(二)提高法官個人素質
1、強化刑事法官政治素質。作為刑事法官,除了一手拿著寶劍以制裁罪惡,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著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揚正氣。因此,我院大力加強對刑事法官政治素質的培養,要求他們要有敏銳的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法官審判的獨立意識和中立意識、平等、效率和公正意識、司法文明意識和司法廉潔意識等;同時要求每一位刑事法官都應自覺地意識到,刑事司法是人民法院職能的中流砥柱。刑事審判工作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潔尤為重要,因此還要加強對刑事法官的廉政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不必為的保障機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2、提升刑事法官業務素質。我院經常性地開展系統的職業培訓,目前已形成制度化。過硬的綜合職業技能是職業刑事法官履行職責的有力保障,而這也正是當前刑事法官職業化建設中的薄弱環節。我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的計劃,開展系統的職業培訓,如庭審駕馭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刑事法律理解和適用能力、刑事證據判斷能力等。我院刑事法官每年都接受省高院、市中院以及本院組織的各項刑事審判技能培訓,通過這些強化訓練,使得刑事法官的法學理論基礎更加扎實,法律思維更加嚴謹,實際操作更為嫻熟,從而成為一名稱職的職業刑事法官。
(三)掌握科學的量刑方法
實現量刑的均衡,不僅需要量刑指導思想的統一,更重要的是掌握科學的量刑方法??茖W的方法是克服審判人員主觀差異,達成量刑基本一致的有效手段,是追求法律公正的必由之路。
1、改變傳統的經驗型量刑方法
雖然法官在確定刑罰時,必須嚴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總的看,大多數法官還是采用經驗型量刑的方法,也就是說法官根據犯罪的事實和情節,在沒有明確、穩定規則指導情形下,在一定范圍內憑著自己長期以來形成的經驗決定其認為是最適當的刑罰。不同的法官由于主觀上的差異、經驗豐富程度的不同對某一案件可能決定不同刑罰,盡管這種差異反映社會評價的多樣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參照值和規范的考量過程,往往產生較大的爭議,表現司法的隨意,難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院認為,有必要建立一種科學的刑罰計量方法,體現法官群體的思維規律和量刑尺度,將法官個人的主觀心理活動轉化為反映社會一般要求的客觀規則,盡可能實現“同罪同罰”,彰顯司法公正。
2、確立準確計量定刑的新方法
我院認為,首先是依法確定量刑基準。所謂量刑基準,又稱為基準刑,就是“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個罪,在不考慮任何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僅依其構成事實應當判處的刑罰量”。量刑基準排除了從重和從輕情節的影響,是確定現實犯罪行為應受刑罰的基點。這是一種抽象出來的典型犯罪。量刑基準的確定是根據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來判斷。我院的量刑指導基本規則是:對于非數額型的一般典型犯罪,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二分之一為量刑基準,例如,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為該法定刑的量刑基準;法定刑為不同刑種的,則以中間刑種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種刑種的,則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常見的如故意輕傷害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常見的如尋釁滋事罪)。財產型犯罪,一般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以情節嚴重為犯罪構成起點的,以該罪起點刑為量刑基準。
其次是要正確把握犯罪情節等量刑要素。量刑要素是指對量刑有影響的事實情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量刑要素一般可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二者一般又分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在實際量刑時,應在基準刑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量刑要素,經過必要的調整,決定宣告刑。量刑均衡在審判實踐中要把握個案量刑情節,我院的基本做法是妥善處理好三種情況:一是“應當”情節優于“可以”情節,法定情節優于酌定情節、犯中情節優于犯前和犯后情節。具體的法律適用如下:多個從寬處罰情節并存時的適用。多個從輕處罰情節并存時,在與整個案件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相對增大從輕處罰的分量。二是多個減輕處罰情節并存時,應選擇與全案相當的法定刑幅度最鄰近的下一個法定刑幅度,根據減輕情節的情況和數目,逐步增大減輕刑罰的分量。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并存時,應采取從寬幅度大的情節吸收從寬幅度小的情節的吸收原則。多個從嚴處罰情節并存時的適用。多個從重處罰情節并存時,在與整個案件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相對增大從重處罰的分量。三是從寬處罰與從嚴處罰情節并存時的適用。在從重與從輕情節并存時,先考慮從重,這是對刑罰的第一次修正;再于從重的基礎上酌情從輕,這是對刑罰的第二次修正。在從重與減輕情節并存時,先予以減輕,在基本量刑幅度以下酌定從重處罰的幅度大于減輕的幅度,則刑罰的刻度可以再浮回到原來的基本量刑幅度之內。而不應在減輕處罰后的刑罰幅度內從重,再考慮減輕。從重情節與免刑情節并存時,對從重與免刑情節進行綜合平衡,在原量刑幅度內決定一個較輕的刑罰。在此基礎上,我院還采取以下四項原則,相對把握量刑均衡。
1、罪刑相適應原則。它的具體內容主要有:①有罪當罰、無罪不罰,刑罰只能施于犯罪的人,不能罰及無辜;②輕罪輕罰、重罪重罰,刑罰的輕重應和犯罪的輕重相對應,不能輕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輕判,反對量刑上的畸輕畸重和罰不當罪;③一罪一罰,數罪并罰;④同罪同罰、罪罰相當,同一性質、情節相近的犯罪,應當處以輕重相近的刑罰,不能因為犯罪人的地位、身份的不同而給予輕重懸殊的差別待遇;⑤刑罰的性質應當與犯罪的性質相適應。
2、刑罰個別化原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本質就是對犯罪分子區別對待。法官在裁量刑罰時,把犯罪人的人格(人身危險性)作為考慮判刑輕重的因素之一,犯罪危害程度嚴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的,裁量較重的刑罰,犯罪危害程度不大,而犯罪行為所表現的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裁量較重的刑罰。應當以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首要。其次刑事責任的輕重程度,取決于三方面要件,已然的犯罪行為犯罪構成事實本身所體現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構成以外的其他案情事實所體現的社會危害程度,人身危險性。應當確立把人身危險性從社會危害性概念中分離出來的觀點,并認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是評價刑事責任輕重大小的根據。我院審理的被告人嚴某某搶劫案。被告人嚴某某因春節臨近,債主催債,即產生殺人搶劫歹念,并準備了斧頭等作案工具,于
3、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一般說來,定罪情節決定法定刑,量刑情節決定宣告刑。二者功能不同,不可交叉或重復使用。定罪情節作為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在定罪時已經使用,因而在量刑時不得再度使用或評價。我院審理的被告人張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張某駕駛機動車輛致人重傷后逃離現場,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規定,被告人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又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再適用該法條,被告人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就違背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因為“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這一情節已作為定罪情節進行了評價,不可再作為量刑情節進行二次評價,否則后果就是量刑失衡,故對被告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綜合平衡原則。其核心是兼顧有利與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量刑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指量刑情節。量刑中有對行為人不利而可作為從重裁量的依據,同時也有對行為人有利而可作為從輕量刑的依據,故法官審酌量刑事實時,對于兩類不同評價方向事實,量刑應同時兼顧,給予同等分量注意,兼顧有利與不利于行為人原則。二是社會事實,即社會變遷和實時形勢對量刑的影響。刑法作為對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與社會變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例如社會變遷所引起的政治體制的改善與價值觀念的多元化,于定罪量刑均有直接影響。社會形勢會增大和縮小某些作為量刑情節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從而影響量刑。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形勢是影響量刑的外在因素,社會變遷與實時形勢既可能相一致,也可能不協調。我院審理的被告人劉某故意殺人案。2007年6月上旬,被告人劉某因家庭矛盾產生與丈夫費某某同歸于盡之念。
二、量刑均衡的實施效果
(一)量刑均衡能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刑須制罪,刑當制罪,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刑罰價值。刑罰過重,可能矯枉過正,傷及無辜,增強罪犯的改造逆反心理。刑罰過輕,則會使犯罪分子逃避懲罰,增加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達不到特殊預防目的。準確的量刑,才能恰如其分地體現法律對某一犯罪行為的否定程度;合法適當的量刑,才能使罪犯真正感受到應得的懲罰,內心認服,自覺改造,從而更好地適應教育改造的需要,有利于社會的長期和諧穩定。
(二)量刑均衡能樹立司法公正形象,消除司法腐敗。
量刑均衡是樹立法律權威,實現崇尚法治的有效途徑,準確量刑才能體現社會政治文明。刑事司法是整個國家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能否公正司法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和態度。失輕失重的裁判,會讓社會公眾誤認為法律是法官任意裁量的工具,同時,量刑輕重失度既可被視為法官水平不高,也可被視為法官的不軌行為所致。其結果不僅會損壞法律的權威,也降低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只有量刑均衡,判決無私無弊,就不會給當事人留下不正當“活動”的空間,法院的裁判才不致引起社會上的猜疑,才能增加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實現崇尚法治的局面。
實踐證明,我院在科學合理的量刑研究上進行的改革和努力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成效。從2006年以來,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上訴案件逐年減少,其中重要的因素就是被告人因量刑不當、不平衡為由上訴的案件大幅度減少。據統計,現在以量刑不當、不平衡為由上訴的案件所占上訴案件的比例已從2006年以前的大約30%降低至10%左右。我院刑事審判質量有了明顯提高,量刑不當、量刑失衡問題有了根本性的改變。統計表明,2006年以來,我院上訴的刑事案件中因量刑不當、失衡而改判的不到發、改案件的5%,與2006年之前相比,降低了有15個百分點。
三、對于完善量刑均衡的進一步建議
量刑均衡工作是一項長久的研究課題,我院通過自身努力探討,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離人民的期望和上級法院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下面通過對幾種具體刑罰的適用談一下粗淺的建議。
(一)緩刑適用上的把握。
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一般可以決定適用緩刑。目前,我院根據有關規定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了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對擬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由我院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向基層派出所民警、所在學校、單位負責人、民調治保干部、群眾代表進行調查,由調查人員拿出綜合評估意見,最后分別由被調查對象的學校或單位、所在鄉鎮(街道)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市、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綜合評估意見及量刑建議。從實施情況上來看,效果還是比較明顯,有助于正確適用緩刑。下一步建議對所有擬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均開展審前社會調查工作,落實考察、幫教措施。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或多次受行政處罰的;犯罪后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不好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無法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把握。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希望和未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犯罪預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應認真貫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寓教于審,懲教結合,使其認罪悔罪,重新做人。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盡可能多適用非監禁刑,即多判處緩刑或罰金刑,給其創造重新做人的機會。其次,現在雖然我院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了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由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但仍建議由法院設立專門負責幫教、考察法官,負責對起訴到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進行庭前調查,找準教育挽救的“感化點”,為庭審法官提供庭審注意事項和量刑參考意見。同時負責做好判處緩刑的少年被告人的跟蹤幫教工作,建立幫教制度和幫教檔案,對少年犯進行長期有效的跟蹤幫教,促進其徹底改過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三)對職務犯罪量刑的把握。
1、不論級別多高,量刑時一視同仁。在全國司法實踐中,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量刑往往是“貧富有區別,職級有影響”,一些級別高的“老虎級”貪官甚至享受“法外開恩”的特殊待遇。貪污賄賂及濫用職權的職務犯罪,其適用緩刑的比例大大高于其他犯罪。對職務犯罪量刑時“高抬貴手”必然使人民群眾認為反腐敗是雷聲大雨點小、搞“官官相護”,挫傷了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我們建議具體應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嚴把職務犯罪的緩刑關、免處關。在對職務犯罪量刑時,注意防止不適當擴大適用非監禁刑的現象,尤其是在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上,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在適用緩刑、免刑的時候,慎重對待和準確把握,特別是嚴格掌握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同時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對于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沒有退贓的、犯有數罪的等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另一方面堅決杜絕以罰代刑。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其家庭一般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其親屬往往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輕判主刑,哪怕多判處一些沒收財產刑或者多繳一點罰金。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堅決堵住來自各方面的說情打招呼,嚴格依法判處刑罰,決不以罰代刑。
2、考慮物價的上漲因素。很少有刑法學家去研究物價和量刑的關系,但作為一名審判第一線的刑事法官就會時刻感受到,量刑標準實際上是動態的。物價的變化是一個大因素,十年前受賄10萬元與現在受賄10萬元,是不能相比的。在十年前受賄10萬元以上,如有自首一般考慮從輕處罰,如果再加上其他退贓、財產刑到位等情節才能考慮減輕處罰;而十年后的現在受賄10萬元以上,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的,我們建議一般優先考慮減輕處罰,因為現在的10萬元,只相當于立法時的6萬元左右,而受賄6萬元,按照刑法一般對被告人判處6年徒刑左右;當然如果受賄10萬元以上的被告人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只能依法判處其十年以上徒刑,以彰顯刑罰的懲罰性。
3、依法充分適用財產刑,不讓職務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加大打擊貪污賄賂犯罪力度,嚴懲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對依法扣押、追繳的贓款一律判決予以沒收,并依法對其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刑,使其在經濟上占不到便宜。
(四)對《刑法》第63條第2款適用的把握。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新刑法已實施十年多,我院在刑事審判中從未適用過該法條,相信全國絕大多數法院也都未適用過該法條。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怕容易引發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而心有過慮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具體不易操作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但通過這次許霆案的審理,我們還是建議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于那些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在法定刑幅度范圍內處罰仍嫌過重的被告人,可大膽、正確適用《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予以減輕處罰,做到罰當其罪。當然,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我們建議在具體操作上,增加審前社會調查工作項目,了解被告人平時表現和社會公眾對其評價,從而在判決時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注釋:
[1] 劉守芬,方文軍:《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2期。
[2]高銘暄、馬克昌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馬克昌主編:《刑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56頁。
[4]胡學相:《量刑的若干理論問題探討》,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年第3期。
[5]周光權著:《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構與實現》,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80頁。
[6]高格、孫占茂編:《刑事法學詞典》,吉林大學出版社。
[7]馬克昌編:《比較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
[8]陳興良:《罪刑均衡的司法體認》,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