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周某將妻子王女士的房產證偷出來后,作為抵押伙同假老婆朱某向陳先生借了9.2萬元,到期后未能償還。陳先生遂將三人一同告上了法庭。10月31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周某與朱某共同償還債務,而妻子王女士則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6年7月22日,周某帶著假老婆朱某到鄰居高女士開的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去借錢,高女士出于好心想幫幫周某,于是聯系了陳某。當時約定由陳某借款9.2萬元給周某夫婦借期自2006年7月22日至2006年9月21日止,還約定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額1%賠償。合同簽訂后陳某將92000元交付給了妻子“王女士”。
借款到期后,陳先生上門追討這筆錢,卻得知王女士從來不知道借款的事情,而其她也根本不識字,可是當初王女士明明是寫了借條并在借條上簽字的呀?陳先生覺得自己被人用實施了有預謀的欺詐,隨即報了警。警方找到了當時冒充王女士的朱某,朱某承認當初自己確實冒充了王女士共同向陳某借錢,但是主要是因為周某欠她錢,她急于討回欠款才出此下策的。她事先也不認識陳先生,她與周某不存在合伙欺詐的事實,因此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而王女士也表示,她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沒有拿到這筆錢。而且現在她也已經與周某協議離婚了,故她不應該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該案中,借款合同上借款方的署名雖為王女士、周某,但王女士的署名實為被告朱某所簽,故該筆借款應由被告朱某、周某歸還,被告朱某、周某向陳先生借款后未按期歸還是引起糾紛的直接原因,應承擔還款責任及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借款事實發生在周某與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王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夫妻共同利益所借,也沒有能證明該筆借款是周某的個人債務,故上述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王女士對周某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