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同時,執行難也是人民法院最難解決的一項工作,執行工作的好壞,關系到人民法院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關系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統一和尊嚴,關系到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它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保障,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保障,是規范社會經濟秩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社會經濟的重要保證。在平時執行工作中我認為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執行法官要做到如下幾個方面:

一、執行法官要有正確的政治素質,要有良好的法律素養及責任心。

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是執行法官必不可少的人生素養。作為執行法官,要認清自己手中的權力,認識到自己的權力是人民所賦予的,認識到“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要有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為國家的穩定奉獻自己青春的政治素質意識,要不怕吃苦,不怕艱難險阻,要有敢于奉獻,樂于奉獻,勇于奉獻的精神,作為法官,要有為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公平正義、維護司法公正的信心,要有為法律獻身的精神,要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精一行。作為執行法官,要認真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要有良好的法律素養,對工作要有責任心。執行法官有了這樣的思想及素養,才能干好執行事業。

二、執行法官要有愛心、真心、誠心,接待、對待當事人要有耐心,對待榮譽要有平常心。

執行案件時,執行法官要有愛心,用愛心去關懷弱勢群體、困難群體,要為困難當事人著想,急他們所急,想他們所想,只要有愛心,就會真心地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就會避免“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出現。只要執行法官用真心去對待每一件案件,以真心換真心,即使最后案件沒有達到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效果,只要執行法官用真心、愛心去做了工作,當事人也不會無理取鬧,這樣會有效化解糾紛,平息矛盾,有力地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執行法官同時應具備誠心,辦理每一執行案件,執行措施及手段都向當事人公開,要有誠實守信的態度,對待當事人要誠心,不能用虛假去欺騙當事人,如自己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而給當事人虛假承諾。在接待當事人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要有耐心,不輕易打斷當事人的講話,這不僅可以從當事人的陳述中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及線索,同時給當事人一種執行法官對此案比較負責,有責任心的認識,這也有利于案件的執行,有利于案結事了。

三、執行法官要用真誠、負責的態度給當事人講解不能執行,暫時無法執行的原因、理由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及方法。

當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窮盡一切措施及手段仍然不能找到被執行人、被執行人財產及線索,致使案件不能執行,暫時不能執行時,執行法官要向申請人講明不能執行,暫時不能執行的原因及法律依據,對于申請人生活確實困難的,在查清事實真相后,要及時告知申請人可以申請發放司法救助基金以解申請人的生產、生活之困境,只要我們執行法官以負責、認真的態度,及時地采取措施,窮盡了執行措施及方法后,申請人都能理解執行工作的難度,都能體諒執行法官的辛勤勞動,基本上都能以申請發放債權憑證而終結本次執行,有利于化解矛盾。當然,我們的執行法官不能終結后就不聞不問本案,相反,在執行其他案件時,仍要留意已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被執行財產及線索,一旦發現,應以負責任的態度,恢復執行或告知當事人申請執行。

其次,完善執行方法,強化執行措施。

一、規范執行行為,接受執行監督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違法執行行為救濟的規定,明確賦予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對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明確了異議的處理時間及程序。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應強化嚴肅執法、文明執行、公開執行,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規范執行工作,促執行公正。依法及時糾正不當執行、拖延執行和消極執行的現象,從而減少或杜絕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現象,廣泛實現執行公開,提高執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將執行工作置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認真接受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及社會監督,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合理懷疑,提高執行公信力,以公開促進和彰顯執行公正,切實化解執行難。

二、執行法官要用窮盡措施,窮盡手段,窮盡工作方法的“三窮盡”措施查找可執行財產及線索。

執行難,難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要化解這個難題,筆者認為,只有窮盡執行措施,窮盡執行手段,窮盡工作方法的執行措施。法律規定的各種執行措施及方法,執行法官在執行案件時,要合理采用,爭取采取執行措施能夠達到預想的結果,采取每一執行措施時,要有合理預見,執行措施的目的是使債權人的權益能夠實現,不要為執行而執行,慎用拘留、罰款等對抗性較強的執行措施,采用此措施時,要掌握執行的一個度,不要激化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窮盡執行手段,查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及線索。執行法官在接辦每一案件時,首先要分析本案的具體情況,先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及線索予以查實、核實并采取措施,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及線索,執行法官為便于今后執行,可以先采取控制性措施,再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要用盡法定的執行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找可執行財產,以利于債權人權利實現,案件的順利執結。如窮盡措施及手段仍無法執行,執行法官就要窮盡工作方法了,窮盡我們思想工作,要利用一切知悉的信息和關系,盡量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如本院在執行一附帶民事案件時,被執行人系一未成年犯罪,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已滿法定年齡,被執行人因未成年等原因法院判其緩刑,約定的賠付期限到來時無法履行義務,而申請人因傷致殘,生活極其艱苦,如不能及時執行,可能會引起新的上訪及纏訪等不穩定因素,如何執行?采取法定的執行措施及手段是無法執行的,怎么辦?只有創新執行方法。動員被執行人父母主動協助執行。告知被執行人及其父母,如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不僅可以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同時可以拒不履行判決為由,撤銷宣判的緩期執行、收監執行,拘留或收監執行后,仍要履行賠付義務,在法官的強大法律攻勢及宣講法律政策后,被執行人父母主動協助將案執行款交到法院,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在執行工作,我們很苦很累,有時還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但在工作中從不叫苦,從不喊冤,以苦為樂,因累而歡。當一件件案件成功執結,一次次親手交付申請人執行款,一回回看見多年積怨的雙方握手言歡,燦燦的微笑掛在我們的臉上,又是多么的幸福而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