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在一場紅木家具交易中賣方王先生認為這筆家具價值74.5萬元,而買方秦女士則說當初口頭約定的是13萬元。究竟誰的說法更合理呢?10月29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擅自將被法院查封的紅木家具予以變賣的秦女士被法院判令支付剩余貨款33.5萬元。
2007年1月,王先生與秦女士雙方口頭約定,由秦女士向王先生購買紅木家具16件,分別為紅酸枝吉祥紋山水沙發10件(單人沙發4只、單人茶幾4只、三人茶幾1只、三人沙發1只)、小葉紫檀博古紋博古櫥2只、紅酸枝洋花邊幾平頭案1只、黃花梨根雕2件、沉香木觀音1件。2007年2月10日,王先生將其中除紅酸枝吉祥紋山水三人沙發1只以外的其他15件紅木家具,委托搬家公司送至秦女士處,秦女士在代送貨單上收貨人處簽字,后分二次(100000元、30000元)共支付王先生130000元。
2007年7月5日,王先生以向秦女士借款200000元而將上述紅木家具質押于秦女士處,因秦女士拒不歸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秦女士返還上述紅木家具同時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上訴物品,2007年8月王先生撤回起訴,但雙方均沒有向法院申請解封。2007年9月王先生又以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秦女士僅支付30000元家具款而訴至法院,要求秦女士支付家具款余款71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王先生同時再次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受理后出具了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2007年10月,法院依據王先生的申請就訴爭的紅木家具的價值委托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因秦女士稱訴爭的紅木家具已變賣而無法提供實物,導致無法進行評估。嗣后,法院向專家咨詢,根據雙方確認的送貨單上的家具材質、家具廠成本單所列耗材數、結合法院查封上述家具時所攝照片、對照2007年2月10日左右市場行情,專家認為訴爭的紅木家具價值約465000元。
但是2007年11月14日,秦女士以掛號信方式告知法院,其已于2007年9月2日將法院查封的財產轉賣處理。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既無書面合同,對口頭約定又各執一詞。秦女士擅自將法院已查封的家具處理,導致致無法評估,因此法院對雙方的說法均不予采信。基于雙方對交易價格均無證據證實,無法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雙方訴爭的家具雖因無法查看實物而致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無法評估,但通過咨詢專家意見,認為訴爭家具交付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約為46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30000元,秦女士還應支付余款335000元。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