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劍拔弩張到“再續(xù)前緣”?探訪蘇州相城法院“橋梁調解法”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fā)布時間:2008-10-29 瀏覽次數(shù):3396
強調提高案件調解率,會不會引發(fā)盲目調解、強迫調解,出現(xiàn)以損害當事人利益與違背司法宗旨換取調解率的問題?揣著這些疑慮,記者日前來到“橋梁調解法”的源頭??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探訪。
原被告都不好意思了
這天下午2點,忙碌中的民二庭法官拿出一份“相民二初字第121號”民事調解書,以及相關辦案記錄讓記者看。
該案的原被告是臺灣商人在蘇州注冊的公司,原告為被告裝修廠房發(fā)生糾紛半年后,原告起訴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58萬元,被告則反訴要求原告賠償損失40萬元。法官王三男在接案后即邀雙方去現(xiàn)場勘察中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明顯與原告起訴的不同,并讓雙方對現(xiàn)場事實進行了確認、簽字。
現(xiàn)場辦案和坐堂問案就是不一樣。王三男心里有了底,歸途上向原被告指明解決糾紛的兩條路:一是按正常法定程序,給答辯期、申請評估與鑒定再開庭等,至少耗時半年以上;二是雙方互讓互諒,真誠調和,也許一兩天就解決問題。原被告選擇了第二種,王三男次日引導雙方經過一天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論證,最終確認了雙方還存有數(shù)萬元的差距,請來雙方老總進行面對面溝通。王三男一番去繁就簡、求同存異的調和后,雙方都不好意思地做了自我批評,一再表示要“再續(xù)前緣”。當日,原被告結清賬款,了結了積怨。
通常,企業(yè)間迫不得已打了官司,便成了中斷業(yè)務往來的冤家對頭。而同行的蘇州中院研究室主任李克城認為:“宏觀經濟環(huán)境變化后,‘橋梁調解法’針對置身困境的中小企業(yè)不失為雪中送炭。”
不讓調解成“空調”
新挑戰(zhàn)催生新方法。在今年9月上旬,江蘇法院總結審判經驗交流研討會上,“橋梁調解法”引起關注,并通過江蘇高院《審判管理工作通報》介紹到全省,其評價是“具有非常務實,操作性強的特點。”
采訪中,記者記錄了該院民二庭“橋梁調解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案前精心準備。法官接案后迅即了解案情,通過電話溝通等方式,摸清雙方的心態(tài)與底線,并征求意愿積極引導調解。二是營造緩和氛圍。當事人因積怨,及財產被保全后情緒對立,法官以親和的態(tài)度進行溝通,防止方法不當而火上澆油。三是保持居中立場。法官一言一行保持公正,禁帶傾向性觀點組織調解,以免引發(fā)誤解、不信任感。四是靜心傾聽陳述。讓當事人把心里話說出,搞清案件事實,找出糾紛根源及爭議焦點。五是主導調解全程。法官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對過激言行要及時制止,不能放任自流。六是掌控時機節(jié)奏。探尋雙方心態(tài)變化,既不操之過急,又不能坐失良機。把復雜問題簡單化,切忌把簡單問題復雜化。七是巧施各種方法。善于借力,動員訴訟參與人做工作。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庭參與調解。適當采用背靠背調解。對一些理虧又無誠意的要施加一定的壓力。八是附加制約條款。可在調解協(xié)議中附加一定的違約金等一些制約條款,避免調解成“空調”。對將到履行期的案件注意提醒當事人履行。
“我們企業(yè)間的資金鏈就從沒斷過”
對記者先前的疑慮,院長許小瀾、民二庭副庭長王三男和其他法官,以及三家企業(yè)的老總和法律顧問等一致認為,“橋梁調解法”有效避免了調解中的減本讓利、空調待執(zhí)、訴訟積怨的常見現(xiàn)象。
許小瀾告訴記者,今年各類案件劇增,各審判庭都要求增加人員,但僅有4名法官的民二庭沒有。1至9月,他們受理各類商事案件889件,結案789件,平均審理天數(shù)27天,上訴14件,發(fā)改2件。主持庭工作的王三男去年以來審結疑難商事案件405件,其中調解結案277件,撤訴96件,判決32件,上訴6件,無發(fā)改案件。
“‘橋梁調解法’讓庭里各項辦案指標同比全部翻番。”民二庭年輕女法官謝群說,她1至9月結案237件、調撤率91%、平均審理天數(shù)28天,而去年同期為120件、68%、41天。
說到王三男,蘇州久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經營負責人陳金榮認為:“他在企業(yè)界也很有名望,辦的案不僅好而快,而且還成了原被告破鏡重圓的媒人。”陳金榮介紹,“公司起訴案件44件,目前調解結案42件,2件正在審理,結案的42件起訴標的額為2429萬元,已拿回2452萬,多出的23萬是對方按附加制約條款賠付的違約金。”
眼下經營環(huán)境困難,企業(yè)就怕斷了資金鏈,不得已才打官司,打了官司又怕斷了業(yè)務關系。但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城分公司的法律顧問告訴記者:“自去年7月以來,公司起訴案件22件,調解結案21件,1件剛起訴。21件起訴標的額2291萬元,目前已悉數(shù)到賬。另外,我們已與10多家業(yè)務單位打過了官司,但業(yè)務照常往來,資金鏈就從沒斷過,這無疑是法官親和的‘橋梁調解法’的溝通作用。”
(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