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在庭審中經常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要求證人出庭當面質證,對此辯解,可能會導致庭室中斷,不利于案件持續審理。

一是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公民欠缺法律普及教育,作證意識不強或不知有作證的義務。有的證人在出庭作證時也不能提供有價值的證言,也存在因為害怕而不敢出庭。

2、重視程度不夠。開庭時,在受賄、行賄等重大復雜案件中也較少提供證人出庭,多是證人證言。也存在偵查取證時已經對證人做詢問筆錄,如再讓其出庭作證,容易出現庭審證言和書面證言不一致情況,為減少出現難以預料的變化導致難以掌控,在實踐中多是直接提供書面證言。

3、保障欠缺。對證人人身財產權益缺乏有效保障,保護多是事后救濟,對證人作證產生消極作用。作證前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權益保護,因此導致證人不敢也不想出庭作證。在司法實踐中,證人因作證易受到言語甚至行為上打擊和報復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二是提出建議

1、增強公民法制意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召開公開宣判大會、法律咨詢、法律發放等形式,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使公民真正認識到出庭作證是自己應盡義務和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

2、改善對位關系。在詢問證人注意方式方法,既要樹立司法權威,又能維護證人作證權益,減少證人對司法機關對立情緒,使證人敢于出庭、愿意出庭,提高對司法公正的認同感。

3、創新作證制度保障。證人出庭作證,雖是義務性規定,但也要適當運用市場觀念,適用經濟手段,對證人出庭給予經濟補償,不僅彌補由于參加出庭而損失的時間和金錢,也對面臨思想精神壓力而予以精神慰籍,有利于改變證人出庭率不高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