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展開,老百姓已能熟練的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得訴訟這個字眼,在現代人看來并不陌生,尤其是關系民生的民事訴訟案件,老百姓在切身利益遭受損害之時,都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在訴訟過程中,我們的法官所接觸到的一切,讓我們感知老百姓并非真正懂法了,而僅是知道法律可以維護權利,但維護怎樣的利益,如何維護權利,仍很模糊。正因如此帶給我們法官的是審判工作中不同的苦與樂。

在很多人眼里,法官行使著國家的審判權,權力很大。他們認為法官不但擁有審判權,還擁有行政權;把我們理想成為古時的縣官,把現在的法治理念同過去集行政與司法為一身的“父母官”混為一談。這使得在審判過程中,我們不堪這期許之重,現實之苦。法律雖調整社會的各個層面,但并不是事無俱細,一切都能解決。

在審判工作中,與當事人難溝通也是我們的一苦。我們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但與此同時整個社會的素質卻沒有相應提高。社會在進步,但一涉及到老百姓個人利益的時候,在道理與利益面前,法律又顯得那么蒼白、那么脆弱。在審判過程中,當我們用所學的知識對當事人辯法析理的時候,他們聽完我們的話后,總是說:“你說的我不懂,你們說的可能是對的,但我們不這樣理解,按我們的理是這樣的。”無論你怎么講,他只認他的理,只要不符合他們的理,他們就會賴,他們從骨子里透露出一種狡猾,一種無知。盡管如此,我們既不能生氣,也不能發火,甚至一時的沉默也會讓他們認為我們不能盡心盡力去審理案件。畢竟生活中的道理與法律還存在著距離,合理的東西不一定合法,這讓我們無所適從,當事人的不理解,有時成了上訪的因素,因為法官不曾按他們的“理”去執法。

還有這樣的一些人,在案件剛剛立案不久,縣委信訪辦公室的桌子上,便有了上訪信,審理期限還未到,當事人就信訪,而接到上訪信的部門也沒有好的處理辦法,只是將信再轉給法院,轉給辦案人員,無形之中加重了辦案人員的工作量,同時也很大程度上,打擊辦案人員的積極性。

這樣的苦許多許多,審判人員就是頂著這樣的壓力在執行,在工作,不叫冤,不喊累,以苦為樂,每天仍然工作著,奔忙著,白天不停的忙碌,睡夢中仍是白天未跑完的案子。一天天,一日日,周而復始。當審結一個案子,當解決掉一個個鄰里糾紛,那份苦過的樂,便溢于言表,再累也值了。時時牽掛著當事人的難,時時體味著當事人的苦,這便是民庭法官的樂。